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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08]255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1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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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控制公务招待费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08]34号)文件精神,现将《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法》是在调整市级机关会议费、公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基础上,根据国家机关有关公务出差、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嘉委办[2008]34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是落实市委、市政府要求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招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办法》印发后,定点饭店的确定、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因此,具体的定点情况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执行《办法》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一日
  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和公务招待服务定点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公务招待实行定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市级部门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定点办会和公务招待。
  第三条 定点管理的内容包括: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饭店的确定、监督检查以及变动调整等。
  第四条 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管理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委托市政府招投标中心组织开展部分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订定点管理办法;
  (二)负责饭店的定点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1、制定定点管理协议书;
  2、负责市级定点饭店的确定工作;
  3、对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审核确认;
  4、委托市政府招投标中心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5、对定点饭店进行监督检查;
  6、对定点饭店和收费标准变动、调整的管理;
  7、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六条市招投标中心的职责是:
  (一) 根据市财政局委托对定点饭店实行公开招投标工作;
  (二) 与招标确定的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书。
  第三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
  第七条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确定,采取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进行,具体采用哪种方式,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 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星级饭店以及具备相当条件的社会餐饮、内部招待所等,均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四星级、五星级饭店,如果其优惠价格不高于我市会议费、招待费开支标准最高上限,也可以参加投标,或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九条 确定定点饭店的原则:
  (一)数量适当。定点饭店的数量以能满足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和公务招待需要为宜,市级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饭店数量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确定;
  (二)布局合理。定点饭店的分布要合理,交通便利;
  (三)档次适中。兼顾会议和公务招待的需要,确定不同档次的定点饭店;
  (四)价格优惠。定点饭店对会议和公务招待的收费给予优惠;
  (五)公开公平。对各类宾馆、饭店要一视同仁,对内部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不能有特殊政策;
  (六)上下结合。在确定定点饭店时,要优先考虑中央和省确定的定点饭店,数量不足的,通过公开招标确定。
  第十条 确定收费标准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市区物价水平,淡旺季价格差异;
  (二)市级财力可能,尽可能节约财政开支;
  (三)市级会议费、公务招待费开支标准及其它的定点价格,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应比对外提供的其他优惠价格更加优惠。
  第四章 定点饭店的确定和协议签订
  第十一条 定点饭店的确定
  (一)定点饭店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己经过招标的中央及省定点饭店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二)市财政局向市政府招投标中心下达《定点采购项目委托书》;
  (三)市政府招投标中心根据定点采购项目的要求,制定组织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招标公告;
  (四)市政府招投标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可通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组织采购工作;
  (五)招标工作结束后,在政府采购的相关媒体上公布招标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在七个工作日内如无投诉,相关部门与中标商签订定点采购协议。
  第十二条 定点饭店的协议签订
  (一)会议和公务招待定点采购协议文本由市财政局统一制订;
  (二)定点饭店采购协议由市财政局委托市政府招投标中心与定点饭店签定;
  (三)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可根据不同档次需要选择6个以下的定点饭店,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章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定点饭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定点饭店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设立投诉电话,接受对定点饭店的投诉,对投诉进行及时处理(投诉电话:市财政局政教处82031437、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82031669)。
  第十六条 对定点饭店有以下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招标。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招待协议承诺的会议和公务招待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标准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第六章 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的变动调整
  第十七条 定点饭店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定。
  第十八条 协议期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本轮次的定点饭店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继续保留定点饭店资格;也可以自愿退出,定点饭店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可以对定点饭店进行调整。凡具备条件的饭店、招待所均可申请定点饭店资格。
  第二十条 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在协议期内原则上不得变动,遇有饭店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等情况,可以申请调整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定点饭店要求提高收费标准,应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与定点饭店签订协议;不符合条件的,定点饭店可以退出。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定期公布定点饭店及收费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外地的机关事业单位来我市开会或工作人员出差到定点饭店住宿、吃饭,可享受同等优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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