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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社[2008]31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7-29
实施时间: 2008-7-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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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财政局、民政局,嘉兴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局、社发局: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精神,制定了《嘉兴市本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本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
  居家养老服务经费补助办法
  为加快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各类养老服务事业的政策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的积极性,基本形成覆盖全体老年人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其他多种形式社会养老服务为补充,政府兴办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为示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意见》(嘉政发〔2006〕46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市本级社会力量举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政府对老年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项目。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市本级区域内经民政部门批复同意开办并取得规定资质的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康复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条补助标准
  (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
  1、对纳入规划新建并运行一年以上,入住率平均在80%以上,核定床位在30-100张、101张及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照每床位1000元和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对于纳入规划改扩建并取得产权的,按照上述标准的40%给予补助。
  3、对于纳入规划改扩建并是租赁的,按照上述标准的20%给予补助。
  (二)居家养老服务
  对经济困难并取得低保、特困残疾人、特困职工证的老年人,给予月均100元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低保标准以上20%范围内的老年人,给予月均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养老服务券”等形式发放。
  第三条补助金用途
  补助金必须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设备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条件的改善以及居家养老服务券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经费来源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补助以市为主,资金来源为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财政一般预算各安排50%。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以区、镇为主,资金来源由福利彩票公益金和市财政一般预算各补助10%,其余部分由区财政一般预算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安排。
  第五条申报程序
  每年的3月底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要向所在地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列出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经区民政部门审核送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批;各镇和街道要将符合享受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老年人名单清册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审核汇总送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后,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六条补助方式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经费,由所属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和确定的补助金额,直接核拨到相关机构和镇(街道)。民办养老机构的床位和居家养老服务的补助,要提供相关依据并检查审核后划拨补助资金。居家养老服务的经费,采取发放“养老服务券”的方式,“养老服务券”由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区民政局负责发放、收回,同级财政部门凭“养老服务券”划拨补助资金。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助金按一次性核定,分三年平均划拨。
  市财政局承担的各区补助资金由各区财政局与市财政局结算。
  第七条补助条件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财政补助:1、有所属民政部门同意开办的批复文件;2、运行1年以上的;3、每床位平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4、入住老人和亲属满意率90%以上;5、各项管理制度健全、上墙,管理服务规范;6、养老服务管理运行工作正常的。
  享受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对象要统一标准,公示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市(区)财政、民政等部门应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各享受补助单位和相关人员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效益。对违反规定的,除追缴当年度补助资金外,将减少或取消以后年度补助。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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