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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综[2008]49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0-3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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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嘉兴市土地储备中心: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48号),我们制定了《嘉兴市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嘉兴市级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48号)以及市府办《关于印发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7]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级国有土地储备过程中所有资金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所有资金。
  第四条 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开户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第五条 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
  (一)本办法实施前财政部门历年拨入和结余的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二)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三)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四)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五)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六)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储备土地时,应当签订土地储备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储备合同等有关资料报财政部门备案。
  土地储备机构在储备宗地首期土地出让收入缴入财政专户的3个工作日,填报《储备土地成本结算单》和其他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根据储备合同,对《储备土地成本结算单》等资料审核后,从储备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收益基金中拨付。
  第七条 财政拨入的所有土地储备资金不能满足储备土地所需资金时,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第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特殊情况报经政府批准。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九条 贷款实行抵押贷款方式,由土地储备机构以收储土地使用权证作抵押,向有关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第三章 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条 土地储备资金专项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
  (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三)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土地评估支出、勘测规划支出、公证公告支出等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土地储备机构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费用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嘉兴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嘉政办发[2007]127号)、《嘉兴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4号)、《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嘉政办发[2002]4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机构对企业改制时已剥离的土地资产不作补偿,对地上建筑物按有关规定回收补偿后,土地储备机构代政府拥有产权。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等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四章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不包括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六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包括下列范围:
  (一)出租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二)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取得的收入;
  (三)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
  (四)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因出租、临时利用储备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与使用人签订合同或协议,并将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在扣除应交税金后全额缴入非税收入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缴库时,在扣除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必要成本和费用后,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码和名称填写缴款书,按月缴入国库。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取得的土地储备零星收入收支,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五章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管理
  第二十条 每年第三季度,根据嘉兴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其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批复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的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机构需要调整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由具有良好信誉、执业质量高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中介机构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土地储备机构取得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收益基金安排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资金时,应按政府支出功能分类的相应科目进行核算。实际支出时,应按相应的经济分类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以宗地为单位对储备土地进行台账核算。宗地台账除了储备土地基本情况外,对储备土地发生的收支进行归集和分摊。
  土地储备机构每月(季)支付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应根据收储土地所需资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支付、收回资金时间,进行归集和分摊。储备土地出让后,按分摊、归集的贷款利息支出金额,连同其他储备支出金额一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结算。
  第二十七条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预决算管理,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财会[2008]10号)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土地储备零星收入上缴情况以及土地储备机构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的监督检查,确保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储备零星收入,努力提高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效率。
  第三十条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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