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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库[2008]578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8-12-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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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嘉兴实际,我们制定了《嘉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嘉兴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浙江省政府采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嘉兴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评审专家参与嘉兴市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活动评审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建立政府采购专家库进行评审专家管理,实行“统一条件,入库管理,全市共享,随机选用,管用分离”。
  第四条 财政部门负责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日常运作管理、专家培训、考核等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专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专家库通用,有关管理和操作按照《嘉兴市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嘉招办[2007]1号)执行。
  第二章 评审专家资格管理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良好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5年,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管理;
  (四)在嘉兴市范围内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承担评审工作。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条件,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产品情况,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可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凡符合以上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财政部门、招标投标中心自我推荐,或由所在单位、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进行推荐。自我推荐和推荐时应填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推荐(自荐)表”,报经所在单位或单位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认可,并附证明个人身份、学历、技术职称资格及个人研究、工作成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评审专家的资格实行“统一资格条件,市县分级初审,全市统一审定”:嘉兴市本级及所辖县(市)专家按常住地址分区域报名,各县(市)财政局对本辖区评审专家的资格进行初审后,报市财政局与市本级评审专家资格统一审定、备案。
  第十条 通过资格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资格条件的,市财政局确认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聘任与使用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具备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管办组织岗前培训,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并录入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市公管办根据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需要,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的人员范围内,确定需聘请人员并发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聘书》。具体的评审专家聘任办法由市公管办另行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专家库实行全市共享,公开向全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服务,不得有意隐瞒专家库资源。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库的管理与使用要分离。市财政局、市公管办实施对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使用监管,专家抽取现场监管以市公管办为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招标投标中心负责抽取使用工作。
  各县(市)财政局、招管办应对当地招标投标中心抽取使用专家库的情况实施监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天。抽取时,应由财政部门监管人员或公管办(招领办)督查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投标中心)专门人员在政府采购专家库资源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并即时语音通知。专家抽取完毕,参加评审专家抽取的相关人员在密封打印的专家名单上签字确认并负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1:3的比例推荐临时专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从中随机抽取使用。需向省级专家库抽取专家的,统一由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评审专家抽用申请。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评审项目与邀请评审专家有利害关系的,被邀请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查阅与评审项目有关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解答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响应文件中的疑问,依法对响应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客观的评审意见,并对本人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二)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及时向采购评审活动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协助、配合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管办(招领办)负责日常考核,财政部门会同公管办(招领办)在每年12月份组织实施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 日常考核实行百分制计分方法,考核内容主要是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过程中遵守工作纪律及履行评审义务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和计分办法由市公管办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 年度考核由财政部门与公管办(招领办)共同成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工作小组,在日常考核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门和公管办(招领办)掌握的评审专家职业道德、执业能力、专业水平以及被举报投诉情况等,进行集中综合考评。各县(市)考核工作小组的考核意见报市考核工作小组会审后,统一确定“胜任”、“基本胜任”和“不胜任”等次。具体标准为:
  (一)胜任:日常考核分不低于80分,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能满足评审需要,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有关培训活动,独立、公正提出个人评审意见,自觉遵纪守法。
  (二)基本胜任:日常考核分不低于60分,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基本能满足评审需要,基本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对个人评审意见负责,无不良或违规记录。
  (三)不胜任:日常考核分低于60分,或有两次以上不良行为和违规记录。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成绩突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公管办在全市会审基础上,确认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为“年度优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嘉兴招标投标网”及嘉兴日报等媒体予以公开表扬。
  第二十三条 年度考核“不胜任”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县(市)财政部门提供资料,市财政部门予以取消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政自律规定,收受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财物或好处的;
  (三)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向外透露有关评标及其他信息,给招标结果带来不良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串通,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评审结果的;
  (五)以政府采购名义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结合评审专家年度考核及其他情况,每年组织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经年度考核被取消评审专家资格,或不再符合评审专家资格条件、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办理停止其从事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事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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