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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务院法制办
发文时间: 2015-3-25
实施时间: 2015-3-25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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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强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正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收到此件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一是为了与《城乡规划法》相衔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5年4月 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csj@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5年3月25日

相关附件: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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