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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会[2010]194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5-20
实施时间: 2010-5-1
法规类型: 会计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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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财政局:
  本市自2004年实施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以来,各参与评定的企业单位的财务会计行为进一步得到了规范,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特别是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和企业内部管理有了明显加强。为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范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行为,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委员会对“管理办法”作了修订和完善,现将《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区)财政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嘉兴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和财务会计工作水平,切实加强财政部门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政策的有效运用,建立健全规范化、制度化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实行会计独立核算的各类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根据现有财政管理权限,市与县(市)实行属地管理,即: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范围内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各县(市)财政局负责其辖区内各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工作。
  (二)分类管理原则。对各类参评单位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43号)划分为一般单位和小企业单位两类,并确定各自相应的评分标准进行分类评定。
  (三)指定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对参加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单位实行指定与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即主管财政机关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可以指定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作为被评审单位,重点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单位和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单位。未被指定的单位经自愿申请,主管财政机关确认,也可以作为被评审单位。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统一评定标准和评定程序,评定结果予以公告。
  (五)奖惩结合原则。对财务会计信用优良的单位予以表彰,并优先给予财政政策扶持;对财务会计信用不良的单位,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并对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进行严格控制,促使其提高财务会计工作水平。
  第四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采取主管财政机关评定机构评定的办法。主管财政机关评定机构通过对单位执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提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遵守其他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评价,客观公正地评定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评定等级,实行动态管理,若单位财务会计工作不符合原评定等级的,应作及时调整。
  第五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是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基础性评价,评定结果除作为财政管理特别是优扶政策使用的重要参考依据外,还将作为主管国税、地税机关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单位会计人员在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时的业绩依据。
  第二章 评定机构
  第六条 市财政局设立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负责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的制订和评定结果的确认。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市本级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并对全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实行指导。
  第七条 县(市)财政机关参照市财政局设立相应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机构,具体负责本县(市)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评定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公室在组织开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时应成立若干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对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进行实地评审。
  第九条 各评审小组成员由主管财政机关会计管理部门、各相关业务处(科)室和监督检查部门人员组成,人员不足时可以购买劳务方式从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调,具体由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后确定。
  第三章 评审内容
  第十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财务会计工作情况;
  (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情况;
  (三)单位建立和实施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情况;
  (四)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情况;
  (五)单位依法诚信纳税情况;
  (六)单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审计情况。
  具体评审内容详见《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附件一)。
  第四章 评定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被评审单位名单由主管财政机关各业务处(科)室提出后交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向被评审单位发出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通知,明确开展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目标及相关要求。通知下发后,应及时组织被评定单位按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列明的项目开展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的期限一般为二个月。
  第十三条 成立评审和案审小组,确定小组长。评审小组到实地评审时,应要求被评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的财政登记证复印件;
  (二)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有效证明复印件、本单位所有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被评定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依法制定的单位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第十四条 评审小组在评审时应按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见附件1)中所列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评审打分,并认真做好评审工作底稿。评审工作结束时,及时向主管财政机关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公室递交评审工作底稿和评审报告,并提出评审等级建议。
  第十五条 案审组对评审情况作进一步审查,并及时形成案审报告,提出案审结论。
  第十六条 主管财政机关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公室召开会议听取评审及案审工作汇报,审定各被评审单位的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在确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时,应充分听取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等部门对单位纳税、审计等情况的意见。
  第十七条主管财政机关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听取办公室关于评定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汇报,审议并初步确定评定结果。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初定后,应通过媒介向社会公示,公示有异议的,要及时组织复核并重新确定等级。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应以《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见附件2)的形式分别通知被评定单位。
  第十八条 主管财政机关应将各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及日常分类管理的有关原始资料,按有关规定归档并妥为保管。
  第五章 评定标准
  第十九条 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得分高于90分(含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75分(含75分)低于9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B类单位;考核得分高于60分(含60分)低于75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C类单位;考核得分低于60分的,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第二十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财务会计信用等级D类单位:
  (一)单位负责人不重视财务会计工作,任用无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财务会计工作造成财务账目混乱的。
  (二)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造成账目混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
  (三)在有关财税、财经纪律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四)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利用职权发生经济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A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在两年内免除财政部门组织的财务会计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特殊情况除外);
  (二)优先列入和办理须批准实施的有关财政优惠政策事项;
  (三)作为评选财务会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四)中小企业需申请由政府出资设立的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的,可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B类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财务会计机构、财务会计人员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实行常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C类单位除实行常规管理外,还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每年由财政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专项检查;
  (二)对可享受的财政优惠政策实行严格审查和控制;
  (三)根据检查情况,由主管财政机关督促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主管财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 对D类单位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定期或不定期由财政部门或委托税务部门实施对单位财务会计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二)取消享受各项财政优惠政策待遇;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财务会计业务学习和培训外,单位负责人、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会计人员每年至少增加一次由主管财政机关组织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的强化培训;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有关人员相应行政处罚(包括对会计人员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单位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七章 升降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主管财政机关评定办公室对单位评定年度财务会计信用状况复审后,如不符合该单位原评定等级的,重新调整其财务会计信用等级,并将调整结果通知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财政机关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公室根据其他财务会计日常和专项检查情况,并依据单位在从事有关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记录,可按本办法规定调整单位财务会计信用等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参加评定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的单位,由主管财政机关发文,公布其名单和相应的等级,并颁发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证书。
  第二十八条 单位对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7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办公室提出异议,由主管财政机关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委员会根据复核情况作出裁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审表》
  2、《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评定结果通知书》
  3、《财务会计信用等级调整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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