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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0]7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0-5-26
实施时间: 2010-7-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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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减少现金结算支付,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提高公务消费透明度,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制度创新,根据《关于推行跨行办理公务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09〕306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9〕17号)、《关于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财库字〔2009〕23号)、《关于印发嘉兴市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4〕2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具有一定透支额度和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消费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公务卡既有一般银行信用卡的共同属性,又有财政财务管理的独特属性。
  第三条 公务卡统一使用编号为“6”开头并具有“浙江公务卡”标记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消费的公务卡结算,只改变现金支付的结算方式,不改变预算单位现行财务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五条 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市级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和使用
  第六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市级预算单位原则上选择本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户银行为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
  第七条 预算单位确定发卡行后,应与发卡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并送市财政局和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备案。
  第八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管理。市级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统一组织下,以个人名义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相关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申办公务卡的人员由各单位在本单位工作人员范围内确定。
  第九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原则上设定在5万元以下。具体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办卡人的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发卡行可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商持卡人所在单位同意。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需要时,持卡人可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提前向发卡行申请增加信用额度。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务卡的消费和报销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范围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培训费、小型会议费、招待费和零星购买支出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均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公务消费后,应当在发卡行规定的透支免息期结束日的六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报销审批程序凭发票办理报销。
  因特殊情况,持卡人不能在规定还款免息期内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持卡人应预先联系本单位人员,告知姓名(卡号)、消费时间、金额等有关内容,由联系人向财务部门代为办理借款手续,财务部门先将资金转入持卡人公务卡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再按规定补办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财务部门或市财政支付(核算)中心在受理报销时,登陆代理银行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从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与发票内容核对,核实消费金额,按批准的报销额签发支付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账户还款,完成报销。个人补贴等现金支付部分,持卡人要求不转入公务卡时,也可以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转入个人工资卡等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公务卡不允许提取现金,公务卡的提现视作个人行为,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与提现相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退款处理。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通过转账方式退回单位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单位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二)督促发卡行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支付等工作。参与审定发卡行的公务卡服务协议范本。
  (三)负责组织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做好市级预算单位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释。
  (四)负责监督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保证公务卡所有公务消费信息纳入财政动态监督控制系统。组织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的管理情况及其所属人员公务卡的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
  (五)协调解决公务卡实施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
  第十七条 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市财政局组织制定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共同推进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的实施工作。
  (二)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进行管理与指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完善公务卡应用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三)联合市财政局审定发卡行的公务卡服务协议范本。
  (四)与有关各方协调配合,创造良好的公务卡使用环境。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做好对本单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宣传与辅导,督促本单位人员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二)按公务卡管理要求,制定或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后的内部财务报销制度,并组织实施。进一步规范现金使用、报销等管理工作。
  (三)统一办理本单位人员公务卡。
  (四)与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五)遇有本单位人员变动时,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或停用等手续;现有人员涉及公务卡的有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对持卡人的私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六)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发生的公务消费办理报销后,因单位还款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对持卡人个人资信的不良影响,由单位协调处理。
  (七)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结算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发卡行在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应按《浙江省公务卡卡面及标识》制卡。
  (二)进行与公务卡结算有关的内部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提供良好的用卡环境。
  (三)及时、准确地提供公务卡消费信息。
  (四)为预算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与预算单位签订服务协议。为公务卡报销、审核与还款提供及时、准确、规范和便捷的服务。
  (五)定期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信息等。
  (六)对公务卡的消费信息与私人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公务卡遗失或损毁的,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挂失补办或更换,并及时通知本单位财务部门。因持卡人使用、保管不善等原因发生的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二)因持卡人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有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三)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接受本单位和财政等部门对公务消费的监督。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持卡人应于办理退休手续或离职手续前,结清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注销公务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务卡结算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预算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或离职时,未及时结清债权债务、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导致债务纠纷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不得为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办理公务卡,不得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不得泄露持卡人的私人信息,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不得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违反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持卡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卡行违反规定泄露公务卡的消费信息与持卡人的私人信息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人行嘉兴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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