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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补助操作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企[2010]28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6-30
实施时间: 2010-6-30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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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南湖区财政局、经贸局,秀洲区财政局、经贸局,财政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补助操作细则》已经市区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项目补助操作细则
  为促进能源节约和清洁生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06〕6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06〕82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嘉政发〔2009〕71号)以及《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10〕276号)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补助范围
  ㈠ 节能项目。采用《浙江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导向目录》的技术、设备改造主要耗能设备和工艺,以及研发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项目,重点支持市政府确定的锅炉及系统更新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重大示范项目。
  ㈡ 节水项目。采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改造,以及开发利用废水重复利用技术和中水回用技术等项目。
  ㈢ 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列入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具有示范意义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㈤研发项目。节能、节电、节水及清洁生产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项目。
  ㈥其他项目。主要是能源利用监测能力建设、品牌建设、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及原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节能(水)中介组织、节能宣传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等。
  二、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的项目除符合《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㈠ 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合同能源等投资类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经区级及以上经贸部门核准或备案;
  2、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措施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当年新开工建设或上年续建项目,实施时间跨度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4、项目已完工投入使用并经中介机构审计,且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
  5、项目实施效果经中介机构或监测机构测评认定,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其中:节能项目节能效果达到10%以上;节水项目水重复利用率60%以上;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30%以上。
  ㈡ 节能、节水等研究开发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已完成研发并通过鉴定验收;
  2、研发成果经推广在全市应用达3家以上,且节能降耗效果显著。
  三、支持方式与标准
  ㈠ 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示范等投资类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㈡对列入市级以上计划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10%给予设备投资方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㈢ 对研究开发项目视投入与推广应用效果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㈣ 对有资质机构的能源利用监测能力建设,其增添急需的监测设备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㈤ 对市区企业生产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目录》的产品,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各一次性奖励70万元,其中,在省著名商标基础上经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或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进档升级给予两档之间的差额奖励。
  ㈥ 对列入市级以上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按要求如期完成项目规划论证,通过组织实施规划并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业循环经济园区、工业循环经济型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㈦ 对列入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通过组织实施并验收合格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原有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经验收达到市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标准要求的,按建筑面积分别予以奖励,建筑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㈧ 对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试点企业,经验收合格,节能降耗、减污效果显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省级部门考核认定为绿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㈨ 对节能、节水、清洁生产等市本级中介服务组织,为我市企业(单位)服务且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受服务的单位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经考核,在达到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㈩ 其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四、申报程序与材料
  ㈠ 建立项目库制度。申请工发资金投资补助的单位,应在年初将项目计划报市经贸委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或企业决策层(如董事会)的决议;
  2、项目实施方案或计划(需包括投资预算);
  3、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㈡申报程序。符合《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申请对象,按隶属关系申报项目。财政收入属区级的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5份向区经贸(发)局申报,区经贸(发)局会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按《嘉兴市级工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经贸(发)局汇总一式3份分别报送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附汇总表);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分别报送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㈢ 申报材料。项目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正确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
  1、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合同能源管理等投资类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投资补助申请表”(附件1),并附以下材料:
  ⑴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⑵ 项目投资额专项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披露的主要内容随申报通知下发);
  ⑶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⑷ 有资质监测机构(权威机构)出具的节能降耗效果监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附项目合同。
  ⑹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2、研发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研发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附以下材料:
  ⑴ 项目技术成果证明(如专利、鉴定意见、鉴定验收意见等);
  ⑵ 推广应用企业证明(全市3家企业以上);
  ⑶ 有资质监测机构(权威机构)出具的技术成果应用效果监测报告或评价报告;
  ⑷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⑸ 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材料。
  3、其他项目需填写“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其他补助申请表”(附件3),并附市政府批件、文件及其他与申报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等。能源利用监测能力建设还需提供经批准的监测设备购置明细预算。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单位、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及原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清洁生产试点企业还需提供通过验收的证明材料。节能(水)、清洁生产等中介服务组织还需提供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或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经贸委负责解释,原《嘉兴市级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嘉财企〔2008〕291号)停止执行。
  附件:1、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投资补助申请表
  2、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研发补助申请表
  3、嘉兴市级节能降耗循环经济发展其他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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