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农[2010]319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7-20
实施时间: 2010-7-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0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南湖区财政局、农业经济局,秀洲区财政局、农业经济局:
  现将《嘉兴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嘉兴市本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机制,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浙财基[2010]6号)文件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按照《嘉兴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嘉农监办[2007]4号)规定的程序筹资筹劳兴办的村内集体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适当财政奖补。其目的在于逐步建立以村民出资出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基础,财政奖补资金为引导,企业和社会捐助为补充的多元投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实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必须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筹补结合,群众受益、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含农村新社区)。
  第五条 对可实行招投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我市项目招投标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和透明。
  第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列入各区、镇财政支农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各区、镇今后财政支农项目申报的重要条件。
  第二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纳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指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集体经济投入和社会力量捐助兴办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1、村内小型水利设施和田间机耕路修建;
  2、村内道路,包括行政村内各自然村、组之间,民居点之间的道路连接和硬化;
  3、以村民生活污水处理为主的村内环境卫生整治;
  4、村庄绿化亮化美化;
  5、村级(含农村社区)事务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和村民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建设;
  6、其他与村民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村内公益事业项目。
  第八条 跨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原则上不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办法来解决。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对已经列入其他财政支农奖补计划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予奖补;对不符合补助范围和程序或者超过筹资筹劳限额标准、盲目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也不得列入奖补范围。
  第十条 财政奖补资金以一事一议项目的实际筹资额为计奖基数,其中:对列入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计划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市、区财政奖补资金按项目实际自筹资金1:1的标准进行奖补;列入省级奖补计划的项目,市、区财政按省补资金的1:1标准进行配套奖补。市、区财政奖补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三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改办)牵头,市、区财政、农业等相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审核把关,镇(街道)指导协调,村级组织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以村为建设主体,按 “自下而上、先批后建、边建边补、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申报、项目化管理。具体奖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拟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的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项目申请,村级组织一事一议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民主决策过程、项目投资组成等。申报资料需提供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有关会议记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预算表、落实自筹资金承诺书以及其它资料(项目申报文本统一采用省财政厅印发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标准文本》)。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村上报的项目实施申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并报区综改办审核备案。
  3、各镇在对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正式报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审核,区综改办组织财政、农经等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以及项目建设预算进行复审并签署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综改办。
  4、市综改办组织市级财政、农经等部门对各区审核上报的奖补项目进行评审后,确定列入市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
  5、市综改办在组织开展评审确定列入市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财政奖补项目的同时,择优选取项目上报省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申请省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计划。
  6、各区收到省、市综改办审批名单后下达建设任务和奖补计划。
  7、村级组织(含农村新社区)根据下达的项目批复,及时组织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根据经批准的筹资筹劳实施方案,按照《嘉兴市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向所在村村民收取资金和安排出劳,并及时将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企业)捐资等项目建设资金足额存入村级集体资金帐户。
  8、各区、镇要指导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指导村对项目实施招投标,督促村在签定项目承包合同书后,及时组织施工。
  9、市、区综改办会同财政局、农经局等有关部门对竣工项目及相关资料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对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按“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主体和管护制度,以发挥项目设施的长期效用。
  第四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财政要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努力增加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区财政每年各整合安排不少于200万元专项用于村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第十五条 区财政根据各村提供的资金到账凭证以及工程建设情况,拨付奖补资金,为减轻基层负担,市、区财政可以按不超过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50%预拨项目启动资金,工程项目完工、验收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用于村级集体办公经费、人员工资、福利补贴以及项目管理费用开支,对一事一议项目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项目建后管护等村内公益事业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收到上级财政安排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作“1100224农林水转移支付收入”;安排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支出时,统一纳入政府收支分类“2130701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
  第十八条 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制度。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村两委及村民代表会议记录、村民签字书、出资及捐款记录、奖补项目申请审核表、补助资金文件、项目验收情况等材料,各区、镇、村都要建档立册、妥善保管。
  第五章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要求
  第十九条 村级组织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对发现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举债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外,两年内不再对其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二十条 各区财政部门要强化资金监管,规范操作程序,加强跟踪问效,创新管理方式,实行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做好服务和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奖补工作落实。各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监管,指导各地规范有序地开展村内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防止加重农民负担行为的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区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市财政局、农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天津 津财农改[2012] 2012/10/31
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 湘财教[2023]12 2023/1/1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 浙财基[2012]19 2012/8/10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2010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 闽财农改[2010] 2010/8/4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2/1/1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湖南省农村综 湘财综改[2009] 2009/8/31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 渝财规[2022]10 2022/12/9
关于美丽乡村建设财政奖补项目设置项目标识的通知 青农改办[2014] 0001/1/1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关于沈阳 沈政办发[2011] 201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