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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政办发[2011]10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7-12
实施时间: 2011-7-12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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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第492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浙财预〔201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开原则
  (一)依法公开。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稳步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应当统筹规划,分步骤、分层次、分内容推进,最终实现预算信息完全透明公开。
  (三)真实有效。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完整,通俗易懂,便于社会公众获取,易于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
  (四)主体明确。预算信息公开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要求,分步骤、分阶段进行公开。
  二、工作步骤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内容如下:
  (一)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1.做好财政总预算、总决算公开。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一是公开的预算、决算,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入预算表、一般预算支出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具体表式以上级财政部门公开表式为准)等。二是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暂时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编列到款级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编列到类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具体细化程度以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2.积极推进市级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市级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的公开。市级部门是部门预算、决算公开的主体,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市级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应将经市人代会批准并由市财政部门下达的部门预算收支总表以及简要文字说明,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部门决算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表式以上级财政部门要求为准。
  3.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决算首次向社会公开的准备工作。“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公开是预算公开的一个热点,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2009〕1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要求的通知>的通知》(中办发〔2010〕19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审核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制度,建立厉行节约长效机制,切实加强“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预算管理。具体公开口径和要求以上级财政部门规定为准。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积极做好“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决算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4.抓紧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各级财政部门要比照上级财政部门做法,抓紧归类整理现行有效的上级对下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在财政部门网站上设立专栏向社会公开,以方便社会各界了解转移支付管理制度、分配办法等内容。
  5.积极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的意见》(财预〔2011〕27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意见的通知》(浙财预〔2011〕11号)规定,在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公开的专项支出目录基础上,进一步公开市对区、区对镇(街道)基层财政专项支出。
  (二)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1.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预算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预算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2.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3.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当前,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科技创新不断加强,改革开放取得新进展,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同步提升,人民群众物资生活水平和民主法律意识日益提高的背景下,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不断深化预算改革,夯实信息公开基础。我市以部门预算为龙头的各项财政改革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着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程度不高,预算约束力不强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预算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三个子”公共财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不断强化预算执行动态监管,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统一信息公开时间,明确信息披露载体。总预算信息公开时间为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30日内,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时间为市级各部门收到市财政部门批复后的15日内,其他预算信息公开时间以市财政部门通知为准。2011年总预算信息和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时间为7月底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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