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24
实施时间: 2015-3-24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61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财政厅中共浙江省委宣传部拟制发的《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电子邮箱:zjczfg@
  传真电话:0571-87058488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7号
  邮编:310006
  浙江省财政厅政策法规处
  2015年3月2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科技资金管理改革,进一步提高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我们制订了《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 月 日
  浙江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软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一步提高科技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等文件和省科技计划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公益技术与政策科学应用研究专项是支持我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研发及成果的推广应用,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焦点难点问题开展政策和决策咨询研究的财政专项资金,每年由省财政预算安排。
  第三条 省公益技术和政策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定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负责公益技术和政策科学应用研究项目的立项和管理。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受省科技厅委托,负责对专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省(不含宁波,下同)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机构。
  第五条 公益技术应用研究项目财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项目补助经费)由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研发任务难易程度、研发工作量大小、经费预算情况核定,竞争性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分5万元、10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四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为25-50万元。
  软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财政补助经费为3-5万元,重点项目为6—10万元,重大项目不高于30万元。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项实施的目标要求,提前一年在门户网站公布年度专项项目申请通告,明确项目组织申报要求、截止时间和申报程序以及每年计划资助项目数。同时,公布各类项目申请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项目由省科技厅或各市、县(区)科技部门根据公益领域的重大需求,凝练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在项目申报通知中发布。
  第七条 项目申报采取限额申报和征集需求相结合的方式。限额申报是指各省级归口管理部门择优限额推荐,限额数根据前三年承担的项目数和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管理情况确定。征集需求是指由省或市县科技部门提出亟需解决的重大公益技术难题,采取省市县联动,具体项目数由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年一般不超过十五项。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当是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备相应研究条件的公益性机构。
  (二)申请项目应提出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的研究方案,申请人和项目组应具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研究条件。
  (三)项目实施后,项目绩效目标中可量化考核的知识创新、人才培养等基础研究成果指标提升明显。
  (四)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以往科研项目实施执行情况、验收结题、资金筹措、经费管理、科研诚信、知识产权保护和接受监督检查方面情况良好。
  第八条 省科技厅应做好项目立项评审及全过程的网上公开工作,一般应将申请项目、各阶段通过项目和拟资助项目的名称、申请人姓名、依托单位名称等基本情况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专家网络评审结果及时通过项目申报系统反馈申报人。
  第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推荐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省科技厅对申报项目的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需要回避的信息有无回避、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等进行资格审查。对通过申报资格审核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立项意义和必要性、关键技术的先进性和创新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的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进行评价。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将项目分为推荐项目、可选项目和落选项目三个类别并予以公示。
  对专家网评结果为推荐和可选的项目,由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的应用价值及受众情况、项目承担单位创新能力和组织实施能力等淘汰部分项目后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
  对其中项目补助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并结合项目资金来源情况,提出项目补助经费审核意见。
  第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部门对拟立项项目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多头申报、低水平重复申报以及申请人的科研信用等情况进行审查,提出项目立项和拟资助经费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拟资助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省科技厅下达年度立项计划,省财政厅在一个月内下达项目补助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2]357号)规定,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科技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自筹经费,规范项目经费支出,确保项目经费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超范围使用,不将项目补助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支出。项目中止实施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十三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浙江省科研经费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办法》(浙监[2012]32号)规定,及时做好科研项目的经费使用信息公开和结题验收结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项目预算执行与调整、项目经费使用与结报、项目决算编报等参与检查,通过抽查、专项审计、中期检查等多种方式,及时发现项目实施和项目经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做好整改,切实保障项目按计划进度实施,项目经费使用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应编制经费决算。对项目补助经费在20—50万元(含20万元)之间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公益技术和政策科学应用研究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根据省科技厅印发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15]31号)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验收。公益技术应用研究的竞争性项目委托市县科技部门、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技术解决方案项目和政策科学研究项目的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管理。项目验收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项目结束周期进行项目验收或绩效考评。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提供验收或考评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情况总结、项目研发报告、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专利申请和成果应用情况,技术、经济、社会效益指标提升情况,经费审计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归口管理部门的管理质量和项目实施绩效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额度分配和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于违规使用项目补助经费或项目申报资料存在虚假情况的,省有关部门将根据《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合作与协作单位进行处罚处理,具体措施有: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暂停拨款、通报批评、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补助经费,直至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构成违纪的,有关部门应对项目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2012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 财农便[2012]34 2012/7/3
江苏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保护专 苏财教[2016]17 2016/9/19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11年省中小企业 粤中小企[2011] 2011/7/13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财政项目专项资金管 云政发[2000]12 2000/8/7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 冀财教[2011]59 2011/7/10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 浙财教[2014]89 2014/8/8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南省 琼财债[2014]55 2014/5/21
关于印发《江苏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操 财驻苏监字[200 2004/4/1
江苏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知识产权服务专 苏财教[2016]17 2016/9/19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沼气专项资金管理暂行 鲁财农[2007]36 2007/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