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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建[2011]446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9-9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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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财政局、环保局,秀洲区财政局、环保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市环保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市财政局港区分局、嘉兴港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及保障运行,制定了《嘉兴市本级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奖代补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九日
  嘉兴市本级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奖代补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浙江省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工作实施意见》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建立健全污泥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制度。随着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加强,特别是污水处理率的提高,污泥产生量急剧增加,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污染减排和污泥资源化利用,积极推进我市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工程建设及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需资金列入市级财政环境保护支出计划。
  二、 以奖代补对象
  市本级符合该办法规定条件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项目建设单位和污泥处置运营管理单位。
  三、 以奖代补条件
  (一)建设及运行单位责任落实,一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
  (二)在嘉兴市本级范围内组织实施,处理处置市本级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对于接纳非市本级的污泥,不予奖补。
  (三)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城镇污水处理
  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对采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外的新技术处理处置污泥,达到环保要求并经市环保部门认可的,纳入奖补范围。
  (四)本办法对浓缩、脱水预处理后进行焚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一体化的项目予以奖补。对只进行浓缩、脱水的污泥预处理项目和土地利用、填埋的处置项目不予奖补。
  (五)污泥处理处置建设项目必须通过环保验收。
  (六)污泥处置运营单位必须建立系统检测、运行台帐和报告制度,并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
  四、 以奖代补标准
  (一)项目建设以奖代补标准
  1、实现资源化处置目标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按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2、实现无害化处置目标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后,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按项目总投资额(不含土地投入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污泥处置运行奖励标准
  按污泥处理处置工程消纳污泥量进行奖励。暂定项目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三年内(或该政策实施三年内),每按要求消纳处置1吨污泥(污泥量以含水率80%计算),给予15元/吨的奖励。
  五、 申请程序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行后,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隶属关系提出奖补申请。财政收入属区级的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5份向区环保局申报,区环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区环保局汇总一式3份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财政收入属市级的项目单位,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式3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市本级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奖代补
  资金申请每年开展两次,每年一季度和三季度分别申报一次。
  (一)申请项目建设奖补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嘉兴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奖代补申请/审核表》(表式附后);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可行性报告及设计方案;
  4、项目环保审批意见;
  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审计报告。
  (二)申请项目运行奖补需提供下列材料
  1、填报《嘉兴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奖代补申请/审核表》;
  2、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环保审批意见;
  4、项目竣工验收意见;
  5、所在地环保部门提供的项目运行情况监督报告;
  6、处理处置污泥台帐汇总表;
  7、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
  六、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抽查。对符合奖补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以奖代补资金计划文件,并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建设或运行维护单位。
  已享受本办法以奖代补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再申请市级其他专项资金的补助。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七、其他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负
  责解释。
  附件:嘉兴市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项目建设及运行以
  奖代补申请/审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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