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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社[2011]563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21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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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浙江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促进就业创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是市和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安排等途径筹集,专项用于市本级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就业专项资金由市和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筹集,市、区财政部门专项管理、专户核算。
  第五条 就业专项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原则,必须严格按照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组成
  第六条 就业专项资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
  (二)在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期间,在确保动用后的失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在24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市财政在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的额度内安排并直接列支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经费;
  (三)从土地征用人员安置费中按规定提取的每人500元的促进就业经费;
  (四)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促进就业资金;
  (五)社会各界为就业创业工作提供的捐赠资金;
  (六)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利息收入;
  (七)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七条 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职业介绍补贴;
  (二)职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五)创业补助;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
  (七)社会保险补贴;
  (八)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九)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
  (十)经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批准并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的有关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其他支出。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上(一)、(二)、(三)、(四)项支出和(五)、(六)项支出的50%,第(七)项支出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承担比例分别为50%、70%和20%。市财政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五)、(六)项支出的50%、第(七)项支出的相应比例和(八)、(九)项支出。其中第(九)项中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原则上由市财政在公共事务信息系统建设、基层平台建设过程中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实施;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安排的项目外按照区域管理特殊要求而需增加且难以由市统一部署的需求建设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根据项目的实际建设规模和资金总量,确定对其各级补助额度。第(十)项中的其他支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含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按嘉政发〔2009〕34号文件执行,下同)。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可按经其免费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上述对象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60元。
  职业中介机构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时,按每位符合免费服务条件的人员每年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经职业中介机构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补贴对象人员名单,接受就业服务的本人签名及《居民身份证》(以下简称《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等。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退役士兵、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等。上述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根据其参加培训和就业状况(按照就业技能培训人次占50%、实现就业人次占50%的比例),可向职业培训所在地职能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每人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0元,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二)创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高校毕业班的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指导培训补贴和创业骨干培训补贴(即参加SIYB培训)。创业指导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200元(按照创业培训人次占50%、成功创业人次占50%的比例进行补贴,即培训人次×补贴标准×50%+成功创业人次×补贴标准×50%);创业骨干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对象为因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以及为培养紧缺工种技能人才而组织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资金按规定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当地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符合(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骨干培训还需提供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证明材料。为符合条件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还应附送以下材料:培训人员接受免费培训的情况表、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名称、帐号等证明材料。经审核核定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企业对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职工委托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的企业必须交纳失业保险费满三年,并在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前,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企业申请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企业当年度财务报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和城乡创业人员。其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可向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80元。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一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包括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和大学生从事现代农业补贴等。
  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凡具有嘉兴市区常住户口,且办理失业登记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申请,可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安排实行6个月左右见习培训。见习期间,由见习基地给见习学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由见习企业(单位)先按月垫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补助。见习期满,见习基地或企业(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见习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和2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见习补贴申请材料应附:实际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名单、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登记证》复印件和大学毕业证复印件、见习基地或企业(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和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见习基地或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资金拨入到见习基地或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鼓励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实习提供场所和机会,为高校毕业生积累工作经验和提升个人就业能力提供平台。对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可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当地财政给予每个实习基地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二条 创业补助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创业补助的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以及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创业基地。创业补助包括一次性创业补助、人才公寓租金补助、创业场地补助和创业基地建设补助。
  (一)一次性创业补助。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原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再就业补贴的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比例在1:5以上且带动本地户籍人员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者2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嘉兴市户籍高校毕业生从事现代科技、创意、文化等现代服务业及现代农业创业的,如其企业吸纳大学生就业超过企业人数的30%,且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助。一次性创业补助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等凭证材料(其中高校毕业生需附毕业证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事业所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实地确认开业的,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助资金,由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发放补助。
  (二)人才公寓租金补助。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入住人才公寓,可按嘉委〔2008〕54号文件规定程序申请租金补助。
  (三)创业场地补助。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嘉兴市创业基地租用场地创业的,可申请创业场地补助。补助标准为三年场地租金的10%,补助总额不超过每户3000元,并按年发放补助。创业场地补助申请材料应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基地场地租赁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镇)社会事业(劳动保障)所申请,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实地确认开业的,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并拨付补助资金,由街道(镇)社会事业所发放补助。
  (四)创业基地建设补助。获得“嘉兴市创业基地”称号的市本级创业基地(“嘉兴市创业基地”考核评审按有关文件执行),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基地建设补助。创业基地建设补助标准为每家一次性10000元。创业基地建设补助申请材料应附:命名“嘉兴市创业基地”的有关文件复印件、创业基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业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按规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入创业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获得“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称号的市本级镇或街道(“嘉兴市创业型镇(街道)”考核评审按有关文件执行),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创业型镇(街道)创建补助标准为每个一次性20000元,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文件组织统一申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市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补助资金到区财政,由区财政部门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镇(街道)。
  第十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对象为本地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以公益性岗位安排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补贴可由单位在每季终了后15日内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转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核定补贴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包括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办法。
  (一)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对象为吸纳本地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录用见习期满应届高校毕业生的企业(单位)。对企业(单位)招用(包括公益性岗位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或公益性岗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并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名称、帐号等凭证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市财政部门在30日内将核定补贴资金支付到各区,再由各区财政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地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符合规定的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其中: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在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由灵活就业人员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等凭证材料,经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进行实地审核,市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补贴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市级财政建立市本级小额贷款基金并对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给予贴息。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对象为登记失业人员、本地户籍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退军人、城乡创业人员和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标准和拨付程序按嘉兴银发〔2009〕27号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对象、标准和拨付程序
  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包括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以及档案管理补贴等。
  (一)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建设补贴主要是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正常运转的有关经费支出,包括计算机及网络运行、设备及软件购置、软件开发应用及服务支出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补助。纳入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规划的人力资源市场、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决算和设备购置清单,可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提出建设补助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批。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建设项目实地考察后,按照财政渠道批复并划拨市场及平台建设补助。
  (三)档案管理补贴。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具有人力资源档案管理资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开展代管失业人员档案的,在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内的档案保管费,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档案管理补贴,经其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给予每人每月10元的档案管理补贴。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市、区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市对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和预、决算管理。
  (一)预算管理。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统筹提出下年度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包括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和从失业保险基金预算中安排的促进就业经费,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基金预算。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外,还需编报当地《 年度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表》(见附件1)。
  (二)预算执行。市、区两级财政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管理,严格按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按规定及时审核和拨付资金,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决算管理。年度终了后,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就业专项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决算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除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决算报表外,还需编报当地《 年度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情况表》(见附件2)。
  就业专项资金年度终了如有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市本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按实列支。
  (四)账户管理。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账户管理,确保就业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八条 促进就业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应由部门预算安排的支出,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房屋建筑物购建、交通工具购置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区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努力提高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市、区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就业专项资金发放台账,进一步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要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数据库管理和网络化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强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的基础管理。基础管理数据统一纳入公共事务信息系统--人力资源市场信息子系统,通过建立享受各项补贴(补助)政策人员、单位的基础信息和数据系统,有效甄别享受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逐步实现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与财政部门互联互通。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虚报、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各种补贴资金,或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区两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就业专项资金使用、享受政策人员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本办法与其有抵触的,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的次月起执行。市财政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促进就业与再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嘉财社字〔2006〕521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年度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预算表
  2. 年度促进就业创业专项资金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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