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11]571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0-25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371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订了《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2012年度部门预算中申请信息化运维费项目的单位,请对照本办法的规定,于2011年11月5日前填报《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申报表》,随同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后列入2012年度单位部门预算。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
  运行维护费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预算编制管理,促进预算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嘉兴市市级部门(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嘉财预〔2005〕199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运行维护费(以下简称“运维费”)是指:为保证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网络和业务信息化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安全而必须支付的硬件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网络资源使用费,软件和数据的维护、升级费,以及软硬件系统的运行费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中列入我市信息化发展规划或国家重点领域应用推广的基础性、综合性和跨部门信息化项目运维费的预算编制管理。
  第四条 信息化项目运维费包含:信息化设备维保费、应用软件维护费、网络线路租赁费、信息机房运行费。
  (一)信息化设备维保费是指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器、小型机、UPS以及其他信息化设备的维护、保养所支付的费用;
  (二)应用软件运维费是指单位为行使自身主要行政功能或部门职责所需要支付的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业务软件的运行维护和升级费用;
  (三)网络线路租赁费是指单位应用信息化业务系统所需支付的数字电路专线网络租赁费用;
  (四)信息机房运行费是指专用信息机房内部空调以及信息化设备所消耗的电费。
  第五条 单位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编制: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信息化项目运行使用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填报《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申报表》(附表1—3),经市财政局业务处室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单位向市财政局申报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服务器、小型机等设备购置合同和已签订的维保合同;
  (二)应用软件开发或购置合同、已签订的维保合同;
  (三)网络线路租赁使用合同;
  (四)设备托管合同;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编制要求:编制依据充分,内容真实完整,上报资料齐全,经费预算合理。
  第八条 信息化设备维保费用核定标准:按已签订的设备维保合同价核定,最高不得超过设备金额的10%。
  第九条 应用软件运维费核定标准:按业务软件维护合同价核定,最高不得超过软件购置或开发费用的10%。
  第十条 网络线路租赁费核定标准:按实际使用的专用数字电路专线租赁合同价核定。
  第十一条 信息机房运行费核定标准:
  (一)空调电费:精密空调5匹以下(含5匹)按每台每年15000元标准核定,精密空调5匹以上按每台每年20000元标准核定;2.5匹以上(含2.5匹)普通柜式空调按每台每年5000元标准核定;
  (二)设备电费:小型机按每台每年6000元,服务器按每台每年3000元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维保费预算核定:财政局业务处室应对单位上报的《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标准提出项目预算审核意见,并将核定的项目预算列入单位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运维费一经确定,即作为财政核准数纳入部门年初预算,预算年度内不得追加调整。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对单位新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在编制信息化项目预算和政府采购时应统一签订为期5年的维保合同内容。信息化项目维修期满后,除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四个项目外,其他项目经费不予安排。发生的其他运维支出和单位实际支出的运维费高于财政部门核定的部分,由单位在公用经费定额中列支。
  第十五条 单位信息化项目中的服务器、小型机等设备维保经费预算列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信息化项目日常支出管理,努力降低信息化工程运行维护成本,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协调与配合,切实维护政策的严肃性,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嘉兴市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运维费预算申报表—信息化建设基本情况表
  2. XX年度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信息化项目维保费预算申报表
  3. 嘉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信息化项目—网络线路租赁费及信息机房运行费预算申报表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2013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实施全程绩效管 2012/5/28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省级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评比情况 黑财预[2011]22 2011/7/7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单位政府投资信息化项 湘财办[2024]10 2024/4/12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先行开展省国资委监管企业2012年国有资 苏财工贸[2011] 2011/9/2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 黑财预[2011]19 2011/7/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省级非税收入预算编制工作的 云财非税[2016] 2016/9/2
云南省省本级零基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1998/11/28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苏财预[2006]36 2006/7/10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 绍市财预[2014] 2014/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