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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库[2011]74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12-6
实施时间: 2011-12-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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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处室(局),嘉兴市政府投资项目财务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要求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库字〔2007〕1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浙财预执〔20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嘉兴市市级财政资金
  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嘉兴市市级财政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的管理,切实堵塞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漏洞,根据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要求加强与规范财政资金专户管理的通知》(浙财库字〔2007〕11号)和《转发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地方财政专户的通知》(浙财预执〔201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是指为核算具有专项用途的政府性财政资金,以嘉兴市财政局名义,开设在商业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三条 市财政局国库部门负责财政专户的归口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的开设
  第四条 财政专户开设应遵循“规范、统一、高效、精简”的原则。现存的各类专项资金开设多个专户的,应逐步进行归并。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只限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五条 财政专户的开设依据,必须是国务院、财政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部门文件。
  第六条 新设立的专项资金需要开设财政专户的,必须先由相关业务处室向国库部门提出开户需求,国库部门审核相关文件依据,并与现有专项资金进行性质等情况比较,确定该专项资金是否需要新设账套单独核算。如果认定与现有专项资金能够并账分页核算的,则不再新开设财政专户。如新设立的专项资金不能与现有专项资金并账分页核算的,则由国库部门提出开户银行方案。
  第七条 国库部门应综合考虑银行规模的大小、内部控制的宽严、服务质量的高低等因素,确定开户银行方案。并原则上在市级分行中选择开户银行。
  第八条 国库部门的开户银行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定同意后,按照《嘉兴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嘉财库〔2008〕588号)办理有关开户手续。
  第三章 财政专户的管理
  第九条 按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如遇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的,或所依据开户的文件已废止的,或政策执行到期的,应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财政专户的变更和撤销,由国库部门提交分管局领导审定。
  第十一条 按规定开设的财政专户,按照《嘉兴市本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由国库部门及时向市人民银行办理年检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撤销和年检信息,由国库部门及时录入“金财工程”信息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国库部门负责对财政专户存款实施定期对账。
  (一)对账形式为各主办会计相互交叉对账。交叉对账人员安排由国库部门负责人拟定,且不定期轮换。
  (二)对账内容为专户活期存款及定期存款。
  (三)对账日期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1月份核对上年7月至12月存款情况;7月份核对本年1月至 6月存款情况。
  (四)对账办法为:会计账簿中活期存款累计发生额、余额和开户银行提供的银行存款明细对账单核对。会计账簿中定期存款余额和定期存款存单进行核对。
  (五)定期存款存单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
  (六)对账情况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十四条 财政专户档案管理。国库部门负责对每一个财政专户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开设文件依据、开户申请审批表、与银行签定的账户管理协议、与银行签定的协定存款协议等财政专户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国库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财政要求,将财政专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等情况向上级财政报告。
  第四章 财政专户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财政监督局和市局监察室负责监督检查财政专户管理和核算情况。
  第十七条 财政监督局和市局监察室根据局内部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开展对财政专户资金收付真实性、安全性的内部监督检查,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八条 财政监督局和市局监察室在实施内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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