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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政[2012]52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2-10-11
实施时间: 2012-10-1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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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经研究,我局制定了《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本办法出台前未经批准已经出租(借)、对外投资、担保等国有资产,各单位要认真清理,并将上述事项发生的时间、期限、资金来源、资产状况、所签合同(或协议)、收益情况等报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各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核,并于2012年11月底前,将审核认定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备查。同时,各单位应及时将出租(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等资产使用情况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下发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原租赁合同(协议)存续期内收取的租金以及事业单位按原合同(或协议)取得的对外投资、担保收入应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市财政。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嘉财政〔2009〕105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适用本办法。其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权属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出租、对外投资以及担保。
  第五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评估,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市财政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进行审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出租、出借资产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应建立专门台账,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使用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加强资产日常管理,防止因资产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和浪费,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自用资产管理
  第九条 自用资产管理具体包括:资产购置、资产入库登记、资产领用交回、资产清查盘点、资产处置、资产统计报告、资产管理考核、资产共享共用、无形资产管理等。自用资产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资产自用管理内部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
  第十条 资产购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预算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资产。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资产入库登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资产领用交回。行政事业单位应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使用人员离职,所用资产必须按规定交回。
  第十三条 资产清查盘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及时做好资产维护工作,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并根据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明确责任,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要处置时,应按照《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嘉财政〔2009〕158号)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资产统计报告。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单位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考核。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使用部门和使用人。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所用资产负有保管、维护、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应实行责任追究,并对资产管理、使用岗位相关人员结合年度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 资产共享共用。对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单位内部可以实行共享共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要积极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管理。事业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并结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三章 资产出租出借管理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资产出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约定期限内无偿让渡给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将房产、车辆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单位申报。单位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提出申请,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同时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相应的电子资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拟租赁资产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拟租赁资产来源的合规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财政部门批准。市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提供的文件、证件等材料及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审批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出具批复文件。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办理报批手续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单位的书面申请(包括拟出租、出借资产的原因和数量、年限、方式及可行性论证情况);
  (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附表1);
  (三)意向性租用底价及确定底价的相关证明资料或资产评估报告;
  (四)资产产权证明等资料复印件,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择资产承租人、确定出租价格。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招租,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竞价的,需报请审批部门同意后采取其他方式办理。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其中房产的租金价格应参照同类地区同类房产的出租价格确定,如无法提供的,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单位经批准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出租房屋的,由市财政局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操作。房屋以外其他资产出租的公开竞价活动主要由单位自行组织,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房产租赁(出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出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需延长期限的,须报经审批部门同意。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章 对外投资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本办法实施前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行政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脱钩。脱钩之前,行政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办的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资产使用情况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级事业单位应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提出对外投资申请,附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对市级事业单位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决策过程的合规性、拟投资资产来源的合法性、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合法性等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出具批复文件。
  (四)市级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
  (五)市级事业单位依据市财政局的批复文件和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或在原股份基础上增资扩股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对外投资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附表2);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四)拟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拟开办经济实体或投资单位的章程;
  (六)与拟合作方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协议草案或合同草案;
  (七)本单位近期的会计报表以及拟对外投资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八)控股或参股公司增资扩股董事会决议;
  (九)经中介机构审计的拟合作方上年年末会计报表及近期会计报表;
  (十)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拟合作方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对外投资的证明)。
  第二十九条 市级事业单位经批准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增资扩股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并以不低于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价出资。
  第三十条 市级事业单位不得从事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买卖期货、股票,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 市级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对外投资。同时,应加强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市级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境外投资的,应遵循国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外汇管理等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的管理,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事业单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市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享有对外投资收益分配权,应做好投资收益的收取、投入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送对外投资收益收取情况。
  第五章 对外担保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市级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确需对外担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得以公益设施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对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担保由主管部门审批,对其他单位的担保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办理以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一)事业单位对外担保事项的书面申请;
  (二)事业单位对外担保申报审批表(附表3);
  (三)拟对外担保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专利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拟担保对象法人证书复印件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第六章 资产使用收入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出租、出借合同约定、对外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及时取得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
  第三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认真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制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对于资产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活动,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三条 与市级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嘉兴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2.嘉兴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申报审批表
  3.嘉兴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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