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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嘉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嘉财企[2013]160号
发文部门: 嘉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嘉兴
阅读人次: 27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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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湖区、秀洲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
  为鼓励和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涵养税源,做大财政收入规模。根据市政府抄告单(嘉办[2013]23号)精神,特制订市本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享受财政扶持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必须符合的条件: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申请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取得补助资格。
  (一)企业经营行为必须符合政府产业政策导向,具体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导向目录审核确认。
  (二)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第157号)、《浙江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操作办法》(财驻浙监〔2009〕32 号)规定,已在2009、2010年度获得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的企业,自动获得本补助基本资格;其他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符合财税[2008]第157号文件规定的,可向主管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获得本补助基本资格后参照执行。
  (三)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年销售额(不含税价)在1200万元以上(当年新办企业按实际经营月份折算全年计算)且税款缴入嘉兴本级金库的。
  (四)享受本政策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应是与再生资源利用生产企业一一对应。
  (五)对申报日期前一年内及申报期内出现死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环境保护事件的,当年不予补助。
  二、取得补助资格的企业,按年申请补助,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书面申请并附报相关材料,区财政初审汇总后报送市财政局(增值税、城建税缴纳情况须得到税务征收部门的确认),由市财政局审核确认。
  三、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销售再生资源(限废旧纸张、废旧塑料和废旧金属)所缴纳的增值税、城建税地方留成部分(滞、补、罚收入除外)全额补助给企业。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增值税、城建税实际缴纳额享受本政策。
  四、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市级承担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
  五、上述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嘉兴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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