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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操作须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3-23
实施时间: 2015-3-2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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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3月18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7号,以下简称《公告》)。为贯彻落实好《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纳税人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的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附1)第10行“实际利润额”×15%,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实际利润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第10行“实际利润额”×5%,填入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填入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利润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1.采取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附2)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核定征收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按照以下要求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先填写第9行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6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第1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第18行的资产总额、第19行的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如果符合,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不符合,不能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通过条件判断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可再填写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税收优惠金额:
  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填写税收优惠金额时,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 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1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填写第12行时,给出提示“对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上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填写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5%,填入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内;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五、本通知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六、本通知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本通知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七、为更好地促进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内、外网申报系统中,填写上述申报表时,自动弹出温馨提示。温馨提示:如贵单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时,请及时享受税收政策优惠。申报系统根据纳税人(月)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申报数据,自动取值判定纳税人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对税收优惠数额纳税人不必自己填写,申报系统自动计算,但可修改;对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数据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以及当年新开业的纳税人,在进行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仍可以按照规定自行填写相关数据,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
  为保证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青岛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纳税申报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如实填报,确保数据真实、可靠、完整。否则,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纳税人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拨打12366-2咨询。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及填报说明
  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
  其中:第2行至第19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9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
  其中:第21行至第26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1行至第26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8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9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1行至第26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8行。
  2.第29行至第35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8行基础上,填报第30行至第33行。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2行、第34行、第35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6.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如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等。
  7.第8行“减征、免征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在月(季)度预缴税款时享受优惠政策的减征、免征、减计收入、加计扣除的应纳税所得额。
  8.第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9.第10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0行=第4+5-6-7-8-9行。
  10.第1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1.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2行=第10行×11行,且第12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12.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13.第14行“其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
  (1)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2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13行≤第12行。
  (2)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10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第13行≤第12行。
  14.第15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5.第16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6.第17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7.第18行“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8.第19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9行“累计金额”列=第17行-18行,且第1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2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2行=第21行×1/4。
  3.第23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5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本表第2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6.第26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5行=第24行-25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8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总分机构纳税人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30行“总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31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预缴方式不同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2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8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9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8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3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设立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按规定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5.第34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6.第35行“分配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按分配比例计算应预缴或汇算清缴的所得税额。第35行=第32行×34行。
  六、表内表间关系
  1.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4行+5行-6行-7行-8行-9行。
  (2)第12行=第10行×11行。当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2行≠第10行×11行。
  (3)第17行=第12行-13行-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
  (4)第24行=第22行×23行。
  (5)第26行=第24行-25行。
  (6)第30行=第19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7)第31行=第19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8)第32行=第19行或26行或28行×规定比例。
  2.表间关系
  (1)第3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2)第34、35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4年版)》中所对应行次中的“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列。
  附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由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清缴使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本表第1行至第6行由“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写。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3.第3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4.第4行“应税收入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4行=第1行-2行-3行。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6行=第4行×5行。
  7.本表第7行至第9行由“按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填报。第7行“成本费用总额”: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8.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7行÷(1-第8行“应税所得率”)×第8行。
  (二)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0行“税率”:填写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2.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
  (1)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6行×10行。
  (2)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第11行=第9行×10行。
  (三)应补(退)所得税额的计算
  1.第12行“减: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的减免税。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以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填报本表第6行或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
  2.第13行“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3.第14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计算填报。第14行=第11行-12行-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四)由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企业填报
  第15行“税务机关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核定本期应当缴纳的所得税额(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额核减后的数额)。
  (五)附列资料由纳税人填报(仅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
  第16行“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填报“是”或“否”,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17行“企业从业人数”:填报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18行“资产总额”:填报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19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其他企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所属的行业,用于判断是否为税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四、表内表间关系
  1.第4行=第1行-第2行-第3行。
  2.第6行=第4行×第5行。
  3.第9行=第7行÷(1-第8行)×第8行。
  4.第11行=第6行(或第9行)×第10行。
  5.第14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当第14行≤0时,本行填0。
  青岛市地税局
  2015年3月23日

相关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jpg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4年版).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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