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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3-18
实施时间: 2015-3-18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34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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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我市从2015年1月起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有关生育保险费用缴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每月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的总和。
  职工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首月缴费基数为其首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生育保险适用范围
  所有用人单位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其它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的非用人单位职工的参保人员继续参加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三、关于2015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5号)2月份才正式下发,为了不影响职工待遇享受,2015年1月和2月的生育保险仍按我市原有生育医疗保险政策征收。为了确保职工按《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各用人单位可申请补缴2015年1月和2月应缴的生育保险费。
  特此通告。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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