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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湖政发[2006]5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9-23
实施时间: 2006-9-23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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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推进我市事业单位改革,规范改革秩序,提高工作质量,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家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规定,现就事业单位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改制方案的制订
  (一)事业单位改制必须制订方案,涉及职工安置的还必须制订理顺职工劳动关系方案,并按规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改制方案可由改制单位国有产权持有者或主管部门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单位制订,但向本单位管理层(本意见管理层指转让标的事业单位及标的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直接或间接持有单位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转让国有产权的改制方案不得委托该改制单位制订。
  (二)事业单位改制涉及财政、税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事项的,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情况特殊的,报市政府协调审批。
  二、关于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
  (一)事业单位改制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认真核实和界定国有产权。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等,具体按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第1号令)规定执行。支付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后有余额的,应当转增为结余(净资产)。改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提交资产清查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及清查结果负责,改制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资产清查结束后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工作依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等规定进行,并在评估核准前向市财政局出具分别由改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凡改制的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对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不得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改制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必须由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没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对资产评估报告初审出具正式意见后报市财政局核准。涉及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其评估结果应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或备案。
  三、关于资产处置
  (一)对改制中清理出来的需要核销的不良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等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经中介机构经济鉴定,由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对申报核销不良资产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内的,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2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对核销的不良资产处置和管理,除审批时另有规定外,核销的固定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负责,其余由主管部门负责。
  (二)对非经营性资产等剥离的资产,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剥离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除审批时另规定外,按《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剥离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意见》(湖政发〔2006〕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制单位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等所需费用,由改制单位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市人事、劳动等部门核准后,送市财政局审批,原则上以现金或通过转让收入上缴后支付。如提取后留在改制新单位的,应以资产形式建立职工保障金,并分期以现金兑付。
  四、关于资产转让
  (一)事业单位改制中的国有资产可以是净资产,也可以是总资产或部分资产。具体应根据改制方案办理。
  (二)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除了摘帽不改变产权性质或撤销并入其它国有性质的单位外,其余均应通过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转让。转让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进行。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当转让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经市财政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实行协议转让的,应将受让主体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的确定、受让资产总额等进行公示。
  (三)向改制单位经营管理层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参照《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78号)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改制单位管理层及其职工参加面向社会公开转让的,可在改制方案中明确。向改制单位管理层转让国有资产的,管理层不得参与方案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财产清查、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认定,经营管理层对单位国有资产损失或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不得参与受让本单位国有资产。
  (四)转让国有资产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结清,并不得享受折扣优惠,一次性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自首付款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并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利息。
  (五)市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转让收入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统一解入市财政。除政府有规定外,净收益可按照系统内平衡原则解决改革成本。
  五、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六、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文件中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七、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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