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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0]114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0-12-24
实施时间: 2010-12-24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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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61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在保障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交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五条市 财政局是市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核或审批事项;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 租、出借收益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向市政府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各市级行政事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审核或审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上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提出使用申请;接受市财政局的指 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规定权限申报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上缴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提出使用申请;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和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行政事业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批:
  1.单位提出资产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并填写《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见附件1)。
  2.单位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权限,将申请报告及所需要的其他材料报送主管部门审批(无主管部门的由本单位自行审批,下同);涉及市财政局审批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根据需要,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同意。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权限:
  1.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按账面价值、出租(出借)期限及面积实行分批分类分级审批。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下,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含)以下,其中房屋(建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含)以下,上述条件同时符合的,由申请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经集体研究同意后批准,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见附件2)。对于超出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上限但未同时达到本款第二项所述条件的,应由申请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有特殊情况的报市政府审批。
  对外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账面价值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出租(出借)期限在3年以上5年(含)以下,其中房屋(建筑物)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上述条件同时符合的,由市财政局审批;超出上述任何一个条件上限的,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2.对于无账面价值的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应按有关规定确定其价值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3.国有资产不可无偿出租、出借。但对属于同一部门内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借调使用的(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下同),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市财政局备案后进行;属于不同部门和单位之间借调使用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进行。
  4.严格规范国有资产协议出租行为。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协议出租、出借的,除属同一部门内部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进行的(不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协议出租、出借的,须由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
  第九条 行 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对国有资产租赁价或费用进行评估。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出具评估报告,并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价格以评估报告提供的评估价格作为底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采用竞价、招标、拍卖和协议等方式进行交 易,交易必须在有交易资质的机构进行,其中:对资产账面价值在100万元(含)以下或面积在150平方米(含)以下的出租、出借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交易,如采用拍卖方式交易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其它项目,交易必须统一进入市招投标中心规范操作。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与租借人确定租赁事项后,应正确签订租借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在租借期内使用不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的,应由出租人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租借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在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事项从严审批,严格管理,加强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检查范围,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有已被依法查封、冻结,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等情形的,不得出租、出借。
  第十四条对行政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有偿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并列入年度财政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未到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按原合同履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公有住房由本单位干部职工租住的,仍按现行房改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2.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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