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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1]11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6-27
实施时间: 2011-6-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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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以及《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州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06〕1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条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市财政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第六条市政府、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对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市财政局安排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账务处理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如有已被依法查封、冻结,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等情形的,不得处置。
  第二章处置范围和处置方式
  第八条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废弃、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一)闲置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但未使用、不需用或低效运转的资产。
  (二)超过配置标准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超过国家或省、市有关资产配置标准的资产。
  (三)废弃、淘汰的资产是指因各种原因并经过技术论证,已无法正常使用或不能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五)盘亏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过清查盘点,实际数量少于账面数量的资产。
  (六)呆账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很小的货币性资产。
  (七)非正常损失的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损失的资产。
  (八)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是指已经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不能使用、必须报废的资产。
  (九)其他情形需要处置的资产。
  第九条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划转、调剂)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将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三)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收入的资产处置行为。
  (四)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行为。
  (五)报废是指对已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见附件1,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出现老化、损坏、淘汰或维护成本过高等问题,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六)报损是指有财务账面记载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毁损、盘亏、失窃等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对单位占有使用的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债券投资、对外投资等资产,确认形成损失的核销处置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资产处置方式。
  第三章处置权限和一般程序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不包括房屋、建筑物、土地、机动车(船)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下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其中涉及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的,按账面原值或评估价值,下同)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元)、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国有资产,经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主管部门应当于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房屋、建筑物、土地及机动车(船)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审批,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需协议处置的,应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及主管部门本级,与主管部门的权限一致。
  (五)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实施的财(资)产清查核实审批按有关资产核实办法、规定执行。
  (六)下列资产处置事项不受上述权限限制:
  1.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之间、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无偿调拨、调剂,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向慈善机构和红十字会的捐赠事项,可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2.由市财政局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拨、调剂,以及由市财政局直接收缴、统一处置的事项。
  3.按本办法规定已批准报废资产的残值变卖处置。
  第十一条资产处置一般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以正式文件向主管部门或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按不同的资产处置方式提供相关材料。
  (二)主管部门审核或审批。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资产处置申报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或审批,权限以上的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权限以内的审批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财政部门审批。市财政局对部门或单位提交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权限以上的审核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审核或审批时,市财政局应进行实地抽查核实。对材料不全、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
  (四)评估核准与备案。对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及其他需要评估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或市政府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该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市财政局核准,其他评估结果报市财政局或主管部门备案。
  (五)公开处置。行政事业单位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应按以下方式进行公开处置:
  1.属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对外捐赠国有资产的,调出、捐出、接收单位应办理实物及书面资产交接手续。
  2.属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含90%)的,应当送市财政局审批,按本办法第十条审批权限须由市政府审批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交易。
  3.属实物资产报废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收到批准核销文件后,将报废资产交由有资质的机构、单位或法人处理。对涉密载体(包括各类涉密磁介质、光介质)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处置。对报废资产账面值大或数量较多且残值评估价值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应按本条第(五)项第2目办理。其中属批准报废的车辆,按现有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废旧汽车回收企业处理。
  4.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核销单位应将核销损失的所有相关资料妥善保管,实行账销案存。
  (六)备案。行政事业单位在完成资产处置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
  (七)财务调账。行政事业单位收到同意处置国有资产的批文,对相应资产进行处置后,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调整会计账务。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应按湖州市事业单位改制的相关规定权限、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以上申报、审核、审批、调账等环节中,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应在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相关的变动、送审、审批及确认操作。
  第四章处置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调剂),除财政直接批复外,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调剂)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见附件2,下同);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下同);
  (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改变等,须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调剂)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情况,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交接程序等;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四)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赠协议;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售、出让、转让、置换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出售、出让、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及方式等,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属资产置换的,应提供置换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置换双方的资产置换意向书,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以及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五)属资产报废的,应提供符合报废条件的文件依据,相关部门或单位的鉴定资料(鉴定机构的技术鉴定报告,或单位内部技术鉴定小组、内部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文件、资料)或意见等;
  (六)对因土地收回、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须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收回、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
  (七)属资产失窃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等,属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鉴定报告或证明(如消防、地震、气象等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理赔情况说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须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等;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须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书;
  (五)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六)涉及仲裁或诉讼的,须提供裁定书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意见;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处置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处置收入是指在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二十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转企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产(权)转让等收入,应由进行产权(资产)交易的机构直接上缴财政专户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隐瞒、截留、挤占、坐支、挪用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具体实施细则,并建立相应的资产处置小组,属重大资产处置行为的,应实行集体决策。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湖州太湖旅游度假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2.湖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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