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财综[2014]30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4-10-14
实施时间: 2014-10-1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30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我市已审批的国土部门的采矿登记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和贸促会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继续予以免征;同时,对卫生部门的卫生监测费和医学诊断、鉴定费以及文化部门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请各相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14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 哈价行发[2012] 2012/4/25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3]48 2013/7/8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党校[行政学 川发改价格[201 2010/12/20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8年上海市行政事业 沪财预[2008]59 2008/8/6
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规定 皖政办[1999]64 2000/1/1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皖价费[2013]72 2013/6/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 鲁政办字[2017] 2017/6/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免征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有关行政事业 财综[2014]1952 2014/11/25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免征、 粤地税发[2013] 2013/12/16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免征中央省设立的涉企 穗财综[2014]12 201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