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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10-23
实施时间: 2014-10-23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7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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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区各有关用人单位:
  2014年(费款所属期为201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即日起开始征收,现将征缴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缴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在温州市区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含中央、省属、外地驻市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征缴标准
  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一是财政全额补助单位:市本级财政全额补助单位按上一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212元/年·人征收,人均折算后为723元/年·人。二是其他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非财政全额补助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仍按2013年征缴标准征收,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800元/年·人,人均折算后为312元/年·人。具体规定:(1)2013年已足额缴纳的缴费单位,按不低于2013年实际缴纳数申报缴纳。2014年缴费单位与2013年相比,从业人员减少的,其应缴人数由残联部门核定。(2)2013年未足额缴纳或未缴纳的缴费单位,按2013年残联部门核定的应缴数申报缴纳。(3)2013年以后新办的缴费单位参照2013年征缴标准征收。
  三、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年征收方式,残联核定应缴数,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1)财政全额补助单位:按市残联核定的应缴数扣缴;(2)其他单位:由该单位按残联根据上述征缴标准核定的应缴数申报缴纳。
  四、征收期限
  2014年10月至11月30日。
  五、征缴流程
  (一)确认费额
  用人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缴纳残保金前,需及时办理人数、费额确认工作。具体操作如下:(1)对《残保金核定缴纳通知单》无异议的用人单位,登录温州残联网站()点击“残保金申报”模块,按要求申报确认人数和应缴残保金费额。办理时限为2014年10月20日至11月30日。(2)对《残保金核定缴纳通知单》有异议或已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携带相关资料(详见残联网)至所属残联经办机构办理重新核定人数或残疾职工安置确认手续。
  (三)缴纳费额
  用人单位在2014年10月21日至11月30日期间登录《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税网”)<网址>,在报税网的“纳税申报/综合申报表”,按残联网站的“残保金申报”模块查询的应缴残保金费额进行申报缴纳,或到主管地税部门业务大厅办理缴纳手续。操作如下:
  (四)报税网操作规定
  1.应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应缴费额录入“应税收入”栏。
  2.已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已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税收入”栏录入“零”。
  六、其他事项
  用人单位如对残保金的核定数有异议的向主管残联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有关申报缴款业务咨询主管地税部门。
  相关网址:温州市残联网址: <http:///>。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址: <http://>。
  市区残联联系方式:温州市残联劳服部(学院中路305弄1号、电话88355255 88350399)。鹿城区残联劳服所(学院中路307号、电话88362769 88150177)。瓯海区残联劳服所(瓯海区行政审批中心112号窗口 电话86098190、88529979)。龙湾区残联劳服部(龙湾区文化路22号电话86356035、85600028)。温州经开区民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滨海园区明珠路850号1230室 、电话85851627)
  温州市地税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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