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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购[2011]11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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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做好我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财库[2010]13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办法》规定,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财政部负责认定,工商注册所在地在我区辖区内的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认定。财政部和自治区财政厅分别向对获得甲级、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做好资格认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和重视《办法》的宣传、贯彻和落实。
  三、《办法》实施之后,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集中对申请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申报材料递交时间为每年5月20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申请乙级资格的机构需将书面申报材料加盖公章向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填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申报材料递交时间外概不受理相关申请。
  四、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自治区申请甲级资格的机构是否具有固定营业场所进行确认审核,并向财政部出具审核意见。请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内拟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出具固定营业场所、电子监控设备的相关审核意见,交由拟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与相关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五、《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相关表格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诺函请登陆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进行查询和下载。
  六、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对所辖区域内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和拟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人员进行培训,并对通过培训的人员出具相关培训证明。
  七、自治区财政厅对审核通过拟认定乙级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新疆政府采购网(www.ccgp-xinjiang.gov.cn)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拟认定资格机构公示无异议的,自治区财政厅将向其颁发乙级资格等级证书,同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
  八、对工商注册地在自治区辖区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拟在新疆开展业务的,应当持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证书》复印件向自治区财政厅备案。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其场地、人员、设备等相关情况办理备案手续。
  九、《办法》实施之后,已按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取得政府采购审批或确认资格的甲级机构,其证书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符合《办法》规定申请甲级资格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财政部提出申请,不需要重新申请乙级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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