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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15-3-19
实施时间: 2015-3-19
法规类型: 基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4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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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基本信息公示的基础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分类公示信息请见中国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信息公示栏目/openNotice
  2014年12月3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就分类公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求了意见,并在充分考虑社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见附件),现予以公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
  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社会公众若发现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虚假或不实内容,请致电协会投诉电话:010-66578241,请将相关实名举报或投诉情况发送至邮箱:pf@,或发送至传真010-66578256,或邮寄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0号交通银行大厦B座9层,邮编100033)。列入分类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对分类公示有异议,请发函至邮箱:pf@。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关于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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