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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5]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3-16
实施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27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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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相关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4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是《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检查人员和联络人员。各市财政局要组织所辖县(市、区)财政局以市为单位组成检查组,制定详细工作计划,严格履行查办程序,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按照“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原则,本次检查我省将采取全省联动、分散与集中相结合方式进行。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对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市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督促和抽查监督,并视情况抽取代理机构进行直接监督检查。各市负责收集全市代理机构项目信息,统筹选择监督检查对象,按项目预算归属市(县、市、区)财政局下达检查通知书,开展监督检查,并作出处理处罚。检查中发现非本级管辖项目存在问题的,应在集中审查阶段交项目预算隶属的主管财政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处理处罚。负责检查的财政部门与项目的主管财政部门意见不一致时,要协调处理处罚有关工作,防止“一事二罚”。
  三、本次监督检查的范围为财政部2014年公布的我省视同纸质登记的代理机构(具体纳入检查的代理机构名单各地可从“浙江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栏目中下载,财政部已选择的检查名单见栏目备注),主要检查2014年度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为避免多级重复检查,各市要在上述代理机构名单范围内,从代理过本市2014年度政府采购项目的机构中按30%—40%的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原则上应选择注册地在本地区的代理机构为主,并应结合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意见,同时兼顾到下辖县区之间的平衡),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数原则上应不少于5个。本次检查依据为财库[2015]48号文所列文件,代理机构因执行本省、市、县政府采购政策而与财库[2015]48号文所列检查依据文件要求不一致的内容可不作为问题提出和处理。
  四、具体检查时间和步骤安排如下:
  1.代理机构自查阶段(3月20日-4月10日):各代理机构要按照检查要求对2014年所代理(含分支机构)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逐项自查,4月1日前向注册地市(县)财政部门如实报送采购项目清单(按代理项目预算归属地和采购文件公告时间顺序排列,同时报EXCEL格式电子文档)。4月10前要完成自查工作,整理好项目挡案材料(含采购活动现场音视频资料)待抽查,同时将自查报告报财政部门。
  各代理机构要真实、全面、及时地提供有关资料,对瞒报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下达检查通知阶段(4月1日-4月15日):各市财政局组成检查组,并完成选择拟被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抽取检查项目、下达检查通知书工作。被选择检查的代理机构要按当地财政局要求及时报送相关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含采购活动现场音视频资料)。各市财政部门要将自查工作不认真、不深入、不全面的代理机构首先列入被重点检查单位名单。各市选择确定的拟进行重点检查代理机构名单和财政局联络人名单应于2015年4月15日前报省财政厅(包括电子文档)。
  3.书面审查阶段(4月15日-4月30日):各市检查组对被列入重点检查的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进行书面审查,对发现的问题按本市项目和其他市项目问题进行梳理和归类,填写指标体系表(另行下发),将书面审查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形成初步检查报告。
  4.集中审查阶段(5月4日—5月9日):省财政厅组织各市财政部门进行集中审查,对涉及组织检查市县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市县项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沟通,统一有关问题口径,布置下一步现场检查有关工作。
  5.现场检查阶段(5月10日-5月31日):各市检查组根据全省统一的现场检查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同时,省财政厅将组成监督小组在各市现场检查的基础上,对部分市(县)的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并抽取所在市县的部分代理机构(包括未列入所在市县检查名单的代理机构)直接进行现场检查。
  6.汇总报告阶段(6月1日-6月20日):各市财政局形成监督检查报告,会同检查指标体系于6月20日前报省财政厅(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省财政厅6月30日前汇总形成全省监督检查报告报财政部。
  7.处理处罚阶段(7月1日-7月31日):各市、县(市、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分别对相关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各市将市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处理处罚结果汇总后于8月1日前将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于8月14前将全省监督检查处理处罚结果报财政部(含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并同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开。
  五、本次监督检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代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财政部要求和本通知规定抓紧落实专人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并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请各市财政部门抓紧按本通知要求,通过会议等形式统一向市本级和所辖县(区)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进行部署落实,确保本次监督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为避免重复检查考核,省财政厅按规定计划应开展的全省社会中介代理机构2013—2014年度考核工作今年不再实施,以本次检查代替“两年一度”的集中考核。
  联系人:省财政厅采监处曾九明;电话:0571-87057615;办公内网邮箱:曾九明/采监处/省财政厅/ZJCZ,外网邮箱:46132616@。
  附件:
  1.财政部关于开展2015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2.2014年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略)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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