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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证协发[2009]18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09-1-20
实施时间: 2009-1-20
失效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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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证券业协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各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区域自律管理职能,有效抑制当前业内普遍存在的证券交易佣金价格战现象,现就进一步加强证券交易佣金(以下简称佣金)自律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佣金自律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2008年以来,随着新设、迁址营业部数量的增多,以及市场行情的持续低迷,佣金价格战现象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干扰了证券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损害了证券行业的声誉,也给投资者带来了不良影响。2002年佣金制度改革实施以来,各地方协会在辖区佣金自律管理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取得了实效,积累了经验。在证券公司刚刚步入规范发展的新阶段,同时又面临金融危机考验的新形势下,我会与地方协会应进一步加强佣金自律管理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抵制行业中的恶性竞争行为,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各地方协会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严禁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即严禁低价倾销行为”的相关规定,研究建立成本佣金的测算机制,遵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与会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内成本佣金测算的组织、程序、方法、周期以及认定会员低价倾销行为的标准和处理措施等。  成本佣金可由两部分构成,即代收费用和运营成本。其中代收费用是指营业部固定代收的交易经手费、证管费和结算风险保证金等;运营成本是指营业部的日常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与福利、租赁费(折旧费)、通讯费、宣传费、广告费、电子设备费、水电费、修理费、交易所席位费和税费等。
  三、健全佣金执行标准的日常检查和投诉举报制度  各地方协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各营业部佣金执行标准的公示信息,并以营业部佣金标准的实际执行情况为检查重点,提高定期、不定期现场检查频率和检查力度,严格比照营业部公示执行标准和成本佣金两项标准,在当地证监局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建立健全投诉和举报制度,鼓励业内各方互相监督,设立投诉举报热线,指定专人负责接听和记录,并就投诉与举报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甄别和调查。各地方协会还应当将营业部在开展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为现场检查和投诉处理的重点。
  四、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各地方协会应于每年1月份和7月份的前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提交本辖区佣金自律管理情况半年报。半年报内容应包括:
  (一)地方协会当期佣金自律管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如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情况、投诉举报热线记录摘要等;
  (二)已经查实的营业部违反佣金自律规范的行为,包括违规事实介绍、地方协会给予的相应处理措施等;
  (三)营业部佣金违规事实的相关书面证据。
  此外,地方协会还可就营业部佣金违规个案向我会报送专项佣金自律报告。
  我会将适时组织各地方协会间的专题交流与沟通,推广介绍先进有效的佣金自律管理经验。此外,针对各地方协会反映较集中的个案,我会还将组织业内证券经纪业务专家进行专项调研或开展专业评价,做出专业判断。
  五、分工协作,加大佣金自律管理力度  地方协会应重点针对区域内营业部开展佣金自律管理工作,我会则依据各地方协会提供的佣金自律管理信息,针对下属营业部违反佣金自律规范行为较为频繁的事实,对相关证券公司实施佣金自律管理。
  各地方协会应制定或修订佣金自律管理公约,公约应体现根据营业部违规情节轻重而相应采取处理措施的自律原则。我会也将制定证券公司层面的佣金自律管理细则,针对不同程度的违法违规行为明确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15-3-16
实施时间: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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