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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提案制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 2000-8-16
实施时间: 2000-8-16
失效时间: 2015-3-16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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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为了更好地发挥协会在履行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行业自律管理等职责中的作用,制定本制度。
  二、会员提案是协会会员向协会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的,经协会秘书处审查予以立案并办理或提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提案工作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协会秘书长处负责。
  四、其主要工作是:
  (一)组织、征集提案;
  (二)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办理方案;
  (三)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
  (四)向会员大会、理(监)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协会秘书处可根据需要组织提案者与有关部门座谈,推动办理工作;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继续督促办理,促进落实。
  六、提案者提出的提案对证券行业有重大贡献,有关部门认真负责办理并有显著成绩的,由协会秘书处报请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或会员大会给予表彰或感谢。
  七、会员可以单个也可以联名方式提出提案;会员大会期间可以小组也可以联组名义提出提案。
  八、提案的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当围绕证券市场及相关的方针政策、证券业务、以及证券从业人员关心的有代表性的问题等方面提出;
  (二)提案内容应当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提案应一事一案;
  (四)提案字迹应清晰、工整,使用统一格式,须有会员单位负责人签名或加盖公章。
  九、协会秘书处对会员提出的提案按照七、八款的规定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条件的,不予立案。
  十、协会秘书处对会员提出的提案应随提随审,及时处理。
  十一、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协会秘书处应根据提案内容确定承办部门或人员。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向提案者说明情况。
  十二、本制度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一批自律规则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时间:2015-3-16
实施时间:201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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