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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3]167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2-16
实施时间: 2013-12-1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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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畜牧业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养殖布局不够合理、农牧结合不够紧密、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为尽快破解当前畜牧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市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牧紧密结合的生态畜牧业
  按照发展生态循环农业的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林牧渔科学配套、有机肥资源循环利用作为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任务来抓。以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为主载体,结合造地改田、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和基本农田建设等,按农田耕地每亩2头存栏猪、非公益林区林地每亩0.2头猪标准,测算非禁养区域畜禽养殖总量,统筹考虑畜产品供给安全与环境承载等因素,科学确定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养殖总量,规划布局畜禽生态养殖场。
  根据种养配套、农牧结合、生态循环、污染减排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农林牧结合的养殖方式和沼气工程“4S”服务模式,鼓励发展有机肥加工、沼液资源化利用和新能源开发。进一步改善有机肥和沼液利用设施、自动化喂料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施。力争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农林牧渔有机结合、资源充分利用,建立起与美丽乡村建设相适应、田园风光特色鲜明的生态畜牧业新格局。
  二、加快推进畜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
  按照“生态优先、供给安全、调量提质、助农增收”的要求,突出创新驱动,调整优化畜牧业区域结构、品种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全产业链的融合。在一些资源丰富的丘陵山地和沿海地带,加快建设一批畜禽排泄物得到充分利用、规模适度的生态养殖场,通过推进畜禽养殖规模化、产业化、设施化,全面提升产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畜牧业发展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双赢。
  进一步调整优化肉类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优质地方品种猪、优质肉鸡以及牛羊兔等草食动物。大力发展农林牧渔紧密结合的生态牧场和家庭农场,原则上按照万亩以上农业园区建万头规模、千亩以上建千头以上规模养猪场。力争到2015年,猪肉自给率提高15个百分点,牛、羊、兔肉占比提高到10%以上,禽肉占比提高到30%左右。
  三、大力培育新型畜牧业主体和产业龙头
  通过机制创新和产业融合,大力培育带动力、竞争力强的新型畜牧主体和产业龙头。重点支持规模养殖场抱团组建大型合作社,支持核心种业和核心饲料企业培育,支持产学研紧密结合的联合育种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发展畜产品精深加工业,加大环保型饲料推广力度,着力打造各环节紧密结合、安全可控的畜牧业全产业链。
  充分发挥我市地方畜禽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强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支持实施“仙居鸡产业发展计划”,建设产业联合体。支持实施“仙居花猪、温岭高峰牛和天台黄牛产业振兴计划”,建立优质土猪肉生产基地和黄牛肉开发研究基地。做大“仙居黄鸡、温岭草鸡、天台肉鸡、三门蛋鸭”等优势产业,积极培育产业龙头。
  四、建立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长效机制
  结合水环境整治、“多城同创”和“三改一拆”行动,逐步淘汰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养殖户,保留并生态化改造非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完善资源化利用设施,确保养殖业发展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根据全市生态功能区规划在环境敏感地区,依法划定和调整禁养区、限养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或者扩建畜禽养殖场,对现有畜禽养殖场、养殖户采取有效措施,依法限期关闭或者搬迁,引导其转产转业。在限养区内,严格限制畜禽养殖总量。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例,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进一步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谁污染、谁治理”主体责任,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应通过与种植业主签订契约等形式落实排泄物的生态消纳地,实现就近就地利用。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推行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统计报告等制度。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严禁并及时查处随意弃置或者不按规定处理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行为。鼓励村(居)民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畜禽养殖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等,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上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应定期将备案抄送同级农业主管部门。
  五、探索建立保障畜产品供给的安全机制
  按照“保障安全、稳定供给”的要求,探索建立与畜禽品种多样化、消费个性差异化需求相吻合的畜产品供给安全机制。鼓励在外地建立稳定供给我市的生猪养殖基地,弥补我市猪肉的消费缺口。进一步完善猪肉储备制度,倡导直接配送、订单生产、场企对接。积极推行“家禽定点屠宰、杀白上市供应”制度,加快引导消费方式向以冷鲜肉和热鲜肉为主、活禽和冷冻肉等为辅的方式转变。严格落实畜禽交易市场的卫生、消毒、休市等制度。鼓励畜禽养殖龙头企业、大型专业合作社等投资建办或参股屠宰加工厂,建立产加销一体、品牌化经营的畜禽屠宰和经营方式。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方略的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一)加强科学规划。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牵头,根据实际制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规模标准,于2013年12月底前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推进畜牧养殖发展规划和规划环评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环境承载能力和畜产品消费需求,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3年年底前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2014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生态畜牧业发展规划,统筹布局畜禽养殖区块和总量。2014年6月底,制定出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二)加强指导和服务。对主动配合“三改一拆”、“多城同创”行动并要求转产转业的畜禽养殖户,农业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对低收入农民要求提升改造养殖设施装备和条件的,有关部门要落实小额贴息贷款和科技扶贫项目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畜牧业保险政策,扩大保险覆盖面。对核心种业企业、核心饲料企业、大型合作社、联合育种平台等,要加大政策倾斜力度。
  (三)落实畜牧业用地。鼓励畜禽养殖单位和个人利用荒山、荒地、丘陵、滩涂发展养殖。认真落实生态畜牧业发展必要的用地,对规划内不破坏耕作层的生态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用地,按设施农用地管理,重点培育的新型畜牧主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确保畜牧业区域布局调整优化方案落地。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解决家禽定点屠宰厂的建设用地,确保项目落地。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加强沟通,掌握畜禽养殖用地情况,及时解决用地矛盾。
  (四)加强基础保障。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畜产品安全监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县(市、区)公共处理设施为主体、养殖场和屠宰场自行处理为基础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网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动物防疫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派出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申报点、畜禽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力量。畜牧主产县要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病死动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建设。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必须具备动物疫病病原学检测、畜产品安全定量检测等基本能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畜产品安全监测机构必须具备动物疫病血清学检测、畜产品安全定性检测等基本能力。加强财政对畜牧业的扶持力度,引导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
  (五)加强部门配合支持。各级农业、发展改革、环保、财政、国土资源、商务、工商、林业、水环境整治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转型升级的督促指导,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厉打击不按规定处置畜禽排泄物和随意丢弃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确保畜牧业转型升级顺利推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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