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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4]126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9-1
实施时间: 2014-9-1
法规类型: 国有资产管理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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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市国资委、市编委办和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台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和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提高企业运行效率,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或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不含台州日报报业传媒集团和台州广电集团)。
  第三条 企业劳动用工应遵循总量控制、精简效能、公平公正、动态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金融类企业由市财政局履行国资监管机构职责)会同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机构编制、人事和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出资企业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人事和劳动用工负有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第二章 国有企业机构和编制管理
  第五条 新设立市属国有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同市编委办根据发展需要报市政府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新设独资或控股子公司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编委办审批。
  第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业务流程等因素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严格控制内设机构数量。
  市属国有企业内设机构,由企业按从紧原则提出设置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编委办审批。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内设机构由市属国有企业确定。
  第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领导职数、中层职数根据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经营范围、资产规模、效益状况以及员工人数等因素来确定。
  市属国有企业领导职数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编委办提出,报市政府审批。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领导职数、市属国有企业中层职数,由市属国有企业按从严从紧的原则提出计划,报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编委办审批。
  第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合理确定企业的员工编制,从严从紧核定领导职数、中层职数,合理确定劳动用工的人员结构比例,并根据编制使用情况及时评估,适时调整,有效合理使用人力资源,做到人尽其用,精干高效。
  第九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独资或控股企业人员编制方案,由市属国有企业提出具体方案,报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加编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司经营范围明显扩大;
  (二)公司工作任务显著增加;
  (三)公司资本规模明显扩大;
  (四)其他确需增加劳动用工的因素。
  公司经营范围缩小,工作任务减少,资本、资产规模明显减少的,应相应缩减人员编制。
  第十一条 市属国有企业增员,应先从公司及其所属独资和控股公司内部调剂,无法调剂和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应按规定程序,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新组建企业要严格定编定岗定员,暂按企业员工基本配置数核定编制,并根据用工规划设置编制控制数。优先考虑从其他所属企业空缺编制中调剂。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人员年度用工计划由市国资监管机构根据从紧原则每年审批一次,抄告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特殊情况可按照实际需要进行审批。
  第三章 人事和劳动用工管理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编制限额内的用工由企业按规定程序自行聘用,对向中介公司、劳务公司购买劳务形成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用工,由企业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自行决定。
  第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梳理业务流程,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定岗定员方案,优化企业内设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合理配置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编制内人员,应按照定编定岗定员的要求,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市属国有企业应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企业劳动用工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要全面、具体、适用性强,便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限按有关规定确定。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劳动关系的解除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期内,用工单位和个人依照《社会保险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新招用或解除劳动关系应到人力社保部门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企业要逐步规范自身的劳动管理行为,将公司内部劳动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保障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企业可以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按照条件公开、机会平等的原则,推行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上岗。推进企业管理人员选聘机制改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推行聘任制。市属国有企业应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司内部劳动管理,建立择优上岗、能上能下的岗位动态管理机制和职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绩效工资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工资制度。在岗位绩效工资制的基础上,选择灵活多样的薪酬分配形式。对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推行按岗位、按项目、按业绩确定报酬的绩效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对于企业急需的特殊人才、稀缺人才,经市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在聘用期内试行协议工资。企业制定和实施薪酬分配制度时,应当听取企业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企业应与部门负责人签订岗位目标责任制,重要岗位上的管理人员须明确定期述职报告制度。建立考评档案,考评结果与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职位升降挂钩。
  第二十一条 在坚持党管干部和严格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的前提下,加大对企业经营者市场化配置的力度,逐步推行公开选聘,引入竞争机制。市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其管理权限按照台市委发〔2007〕35号文件和台国资党〔2009〕14号文件规定执行。市国资监管机构设立专门机构,对派驻市属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国有产权代表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章 招收录用员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应坚持德才兼备,“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须在核准的编制限额数内,根据空缺岗位的任职条件,公开录用条件,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计划,由市属国有企业报市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由市属国有企业按规定程序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并报经市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可直接按有关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一)属于我市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涉密岗位、急需紧缺专业岗位人员;
  (三)从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调入的人员;
  (四)市属国有企业员工岗位、所属企业职员岗位跨企业流动的人员。
  对按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任命,上级机关下达的军转干部安置指令性计划,以及其他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国家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属国有企业发布的招聘公告,包括招聘范围、条件、程序、时间安排、招聘办法、报名方式等内容应按浙人社发〔2013〕2号文件规定公开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组织考试(包括笔试、面试或技能测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等环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考试实行量化评分。
  第二十八条 市属国有企业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招聘单位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二十九条 招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市属国有企业单独组织考试的,应邀请本系统或上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机构有关人员参与监督,市国资监管机构、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可根据需要派员监督。对违反人事纪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处理,确保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和控股公司招聘的管理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需要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录用人员需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人员编制、内设机构设置和领导职数配置、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对其所属独资和控股公司人事和劳动用工计划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机构编制、人力社保部门对市属国有企业的机构和用工管理相关工作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督查。
  第三十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对“三定”工作涉及的人事调整,必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员、突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严禁超编进人或未按规定程序聘用人员,应聘人员违反招聘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已经聘用的,一经查实,应当解除劳动合同,予以清退。应聘人员对招聘结果不服的,可向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和市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第三十三条 市国资监管机构要会同市编委办建立国有企业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及时办理企业员工出、入编工作,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及时按规定落实实名制管理,市编委办、市国资监管机构等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四条 在企业员工聘用和劳动用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超员、未按规定程序招考录用人员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由市国资监管机构会同市编委办、市人力社保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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