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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台州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办发[2014]143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4-11-24
实施时间: 2014-11-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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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促进我市餐饮住宿业持续稳定增长,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促进餐饮住宿业转型发展
  餐饮住宿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产业,它与民生息息相关,对扩大市场消费,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相关产业,增加劳动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战略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餐饮住宿业发展,科学规划餐饮住宿业发展布局,积极推进餐饮住宿产业化发展,切实保障餐饮住宿消费安全。要积极引导餐饮住宿企业适应形势,及时转变营销策略,回归市场,回归理性,以质量创优势,以特色铸品牌,以创新谋发展,加快转型发展。要鼓励餐饮住宿企业积极向大众化转型,采取分层错位经营的策略,吸引大众消费群体,实现产品和服务的转型。要支持餐饮住宿企业完善营销方式,充分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通过网络团购、微信促销、扫二维码等新型营销方式,增强对年轻消费群体的吸引力,不断拓展新的增长点。要引导餐饮住宿企业加强内部管控,开源节流,增加收入渠道,实施绿色低碳经营,提高节能降耗水平,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餐饮住宿企业要积极发展连锁经营,实施品牌战略,加快推进集原辅料基地、加工制作、物流配送、终端服务于一体的全产业链发展,提高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政策扶持,助推餐饮住宿业持续发展
  (一)经省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省级餐饮产业化基地、省级餐饮龙头企业纳税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餐饮住宿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按照审批管理权限,经地税机关批准,给予减免房产税。
  (三)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暂免征收营业税。
  (四)对自主创业设立个体经营的,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设立餐饮住宿等服务型企业的,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52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经税务部门批准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餐饮连锁企业,将集中采购的未经过生产、加工或只经过简单挑选、整理的农副产品,直接配送到各餐饮直营门店用于餐饮销售的,其增值税可以由总店汇总缴纳。
  (六)适当降低餐饮住宿企业相关收费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企业申请大工业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餐饮住宿企业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不高于居民用户的收费标准,餐饮住宿企业的建筑消防设施及电器消防安全检测费、电梯检验费、污水化验费、锅炉安全阀检测费在原收费标准(浙价费〔2004〕165号)基础上下调20%。
  (七)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争取餐饮住宿业银行卡刷卡费率实行单笔封顶政策,以方便和促进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消费。
  (八)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餐饮住宿企业,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并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污水排污费。
  (九)实行营业税返还奖励政策,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将营业税增收省分成返还奖励部分用于支持餐饮住宿企业发展。
  (十)加大服务业、旅游业专项资金对餐饮住宿业评等定级的支持力度。对新获得国家钻级酒店评定的五钻、四钻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星级饭店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建有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有30家及以上早餐配送餐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餐饮示范街,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名菜、名店、名师、餐饮示范单位的给予支持或奖励;对餐饮展会、美食节和技能比赛给予支持。
  (十一)加大对餐饮住宿业节能减排的支持力度。餐饮住宿企业节能减排扶持标准参照工业企业执行;鼓励和帮扶餐饮住宿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和能源合同管理等项目;鼓励住宿企业创建国家绿色旅游饭店,节能降耗,降低成本,对获得国家绿色饭店金叶级、银叶级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餐饮企业食品加工厂、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引进的新技术和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加工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三)餐饮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四)对中小型餐饮住宿企业执行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十五)对餐饮企业从事种植、养殖项目及蔬菜、畜禽、水生动植物等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十六)对餐饮企业使用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藏连锁运输系统,凡符合现行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的,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部门合力,优化餐饮住宿业发展环境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食品安全卫生,要保障餐饮住宿企业员工的卫生健康证可以跨县(市、区)使用。环保部门要支持早餐企业发展,对列入浙江省第一批、第二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目录的早餐企业,不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城市管理和交管部门对早餐、夜市的经营网点和车辆停靠,要给予方便和支持。国土资源部门对餐饮龙头企业和早餐企业建设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原辅料配送中心的用地,要予以支持。旅游部门要加大促销力度,吸引更多国内外游客来台州旅游消费。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组织餐饮住宿企业参加各类营销活动,帮助企业解决在经营过程中碰到的问题,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业”的平台。
  四、加强宣传,营造餐饮住宿业发展良好氛围
  建立“政企联手、部门联合、上下联动”的宣传促销机制,利用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强台州菜品牌宣传,传播台州美食文化。加快《台州乡土菜谱》编制,提升台州餐饮美誉度;积极搭建美食交流平台,加强台州菜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台州菜影响力。加大对台州特色星级饭店的宣传力度,不断提升美誉度和影响力。鼓励新闻媒体多做典型宣传,加大对餐饮住宿企业转型发展成功典型的宣传,更好地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大力宣传餐饮住宿业在吸纳就业、惠及民生等方面所作的贡献,为餐饮住宿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餐饮住宿业进一步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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