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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台政发[2014]37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19
实施时间: 2014-8-19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阅读人次: 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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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市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6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市、县(市、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服务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7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区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等养老服务实体。鼓励支持家政物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有条件地区,要免费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提升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满足“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全面推广“家院互融”养老模式。到2016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有3个以上“家院互融”养老模式示范点,其中省级重点镇争取全部建有示范点。到2017年,全市新增床位10000张。每个县(市、区)都建有一所3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健康养老机构,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每个省级重点镇(中心镇)都要建设一所15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办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等探索,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乡镇(街道)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简化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疗定点等审批手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15年每个县(市、区)都要建成一所以上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抵押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以市、县(市、区)为单位,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6%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各县(市、区)要单列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用地指标,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对省政府确定的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示范项目,确需新增用地的,及时申报省政府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对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并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示范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按规定给予计划指标奖励。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办福利性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采取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后,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民办养老机构用地,可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
  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经规划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村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内建设的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面积要限定在40平方米以内。向符合养老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出租老年公寓、宿舍等居住用房的,出租服务合同应约定服务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5年。
  (三)完善社区服务用房政策。
  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应作为城镇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除村留地外)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之一,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且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活动用房)应以成套为原则,成套建筑面积低于配建标准的,不足部分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里约定通过货币补缴等方式解决,补缴的货币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
  养老服务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考虑方便老年人活动,为老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按照民政部门和建设部门共同编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点规划,在每个社区范围内设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进行统筹规划和调配。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有关税收优惠和规费减免等支持政策,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4〕16号)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费等优惠政策。
  (五)完善财政支持政策。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市、县(市、区)二级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机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入职奖补、“数字养老”工程等,并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倾斜。市、县(市、区)二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通过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不低于4000元的配套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每年7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属于护理型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其护理老人入住率达到60%及以上,在省补的基础上按核定床位每张增加1200元补助,租用用房床位每张增加600元补助。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和运营补助制度,通过评估视实际情况分别给予一定运营补助。
  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在评估基础上,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15000元;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6000元。各地可根据补贴对象的经济状况及所需的照料程度,划分不同档次确定相应补贴标准,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支持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建设运营。新建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设置2个以上公益性岗位。运营良好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视实际运营情况分别给予每年1—3万元的运营补助。
  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对入职本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高校、高职、中职院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对口毕业生,入职满5年后,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本科生20000元,专科(高职)生13000元,中专生105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建立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制度。市、县(市、区)财政对服务失能、失智老年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从2015年开始按一定标准购买服务。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农村五保或城镇“三无”对象入住的,老年人原享受的养老服务补贴及各类补助经费应予转入。
  以上补助标准,均在省补的基础上给予配套。补助资金,县(市)由当地财政支出,市区按当前财政体制市区二级财政分担。
  (六)落实投资权益政策。
  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明确出资财产属于出资人所有。经营管理较好的,可以从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继承、赠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有资产增值的,经养老服务机构决策机构同意并经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
  (七)完善人才培训政策。
  加强人才培养。支持高校和职业(技工)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扩大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引导、鼓励高校和职业(技工)学校老年服务与管理类的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加强技能培训。依托公办院校、民办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市级设立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1个,各县(市、区)设立1个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从业人员,按现有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到2015年,全市所有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实现所有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持有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人员占比达到50%以上。
  建立就业扶持政策。建立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对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并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工作的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由当地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相应补贴。鼓励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置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
  四、组织领导
  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各县(市)要分别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布局规划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引导养老服务业科学发展。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协调,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要加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确保机构、职责、编制、人员、场地、经费“六到位”。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商务部门要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家庭服务业发展专项规划,扶持培育龙头企业。财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建设规划部门要制订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组织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残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国土资源、人力社保、税务、金融、质监、工商、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市级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市发改、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定期组织专项督查。
  本意见至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台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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