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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绍兴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预[2014]17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8-29
实施时间: 2014-8-29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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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部门预算的编制,加强市级部门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市级实际,制定了《绍兴市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和《绍兴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绍兴市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2. 绍兴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绍兴市财政局
  2014年8月29日
  附件1
  绍兴市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管理。
  第三条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级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
  第四条 市级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其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五条 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原则。
  (一)综合预算的原则。在编制基本支出预算时,财政部门对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财政资金首先保障单位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以保证市级部门的日常工作正常运转。
  (三)定员定额管理原则。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为主的管理方式。建立单项定额、综合定额、行业定额等标准体系,并根据预算单位工作职责,实行分类分档管理。
  第二章 基本支出范围
  第六条 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 “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一)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等。
  (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等。
  第八条 公用经费为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科目为“商品和服务支出”的属于基本支出内容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其它交通费用、劳务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第九条 基本支出范围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调整而进行调整。
  第三章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管理
  第十条 基本支出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是定员、资产和定额。
  (一)定员。是指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根据市级部门的性质、职能、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所下达的人员编制数。
  (二)资产。是指市级部门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公共财产。包括国家调拨的资产、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单位名义接受捐赠形成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办公用房、车辆、专用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定额。是指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部门机构正常运转和日常工作任务的合理需要,结合财力的可能,对基本支出的各项内容细化规定的预算定额标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制定预算定额标准的方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财力状况,社会物价水平及单位的业务性质、工作量、人员、资产等数据资料制定定额标准。
  (二)根据基本支出的特点,对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的支出经济类款级科目进行合理调整、归并,形成若干基本支出项目,制定定额标准。
  第十二条 基本支出预算定额包括人员经费预算定额和公用经费预算定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编委办核定的预算单位性质、人员类别、人数,按人员经费的各项支出定额标准,核定人员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级部门的支出情况,公用经费分一般公用经费综合定额和经常性业务费综合定额,根据需要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类款级科目合理调整设置定额标准。
  第十五条 公用经费预算定额标准由财政部门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预算单位的行业、业务特点,予以分类分档设定,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公用经费,实施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预算管理。公用经费,可以量化到物的支出,按单项定额标准和符合国家、省及本市规定的实物配置数核定预算;不能量化到物的支出,按量化到人的综合定额标准和市编委办核定的实有人数核定公用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用经费,结合单位各自职能和业务特点实施差别化预算管理。部分行业特点明显的事业单位采用行业定额标准管理方式;其他事业单位采用单项定额和综合定额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第十八条 定额标准的执行期限与预算年度一致,定额标准一经下达,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分析预算执行中发现的需完善的问题,在确定下一年度定额标准时统筹考虑提出调整预算定额标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是核定基本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各预算单位必须据实填报,财政部门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准确基础信息进行预算编制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的编制从基层预算单位编起,逐级上报,由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市级部门根据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报本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数据和相关资料,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人员经费预算根据市编委办核准的预算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人员经费开支政策编制。
  第二十四条 公用经费预算按定员定额的方法进行编制。定员人数为市编委办核准的编制内实有人数,定额标准为财政部门下达的定额标准。
  第二十五条 公用经费应与部门占有的资产情况相衔接,财政部门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控制,未按相关规定报批或超过配置标准购置的实物资产,一律不安排日常运行经费。
  第二十六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应当同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预算单位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文件规定核定基本支出。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核定、汇总,报经市政府审定、市人代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部门批复。
  第二十九条 市级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基本支出预算控制各项基本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条 基本支出年度结余,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基本支出预算执行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起施行。
  附件2
  绍兴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职责和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以外,按指定的用途和对象编制的年度预算支出计划。
  第四条 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原则。项目支出预算安排要充分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二)综合预算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公共财政、政府性基金、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的要求。
  (三)规范管理原则。对列入预算的项目在管理程序上需经过项目前期准备、申报、审核、核定、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阶段,实行规范运作。
  (四)科学合理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对各环节进行严格审核,综合考虑各项政治、经济政策,分轻重缓急排序后根据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优先安排市委、市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五)追踪问效原则。财政部门和市级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预算、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对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追踪问效。
  第二章 项目分类
  第五条 项目按照其性质分为发展建设类项目、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其他类项目。
  第六条 发展建设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一次性、阶段性发生的属于基本支出外的项目。发展建设类项目要纳入市委、市政府国民经济和事业发展计划,严格按基本建设项目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七条 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生的用于商品服务类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
  第八条 其它类项目,是指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的支出项目。
  第九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需要对上述三类项目科学地进行细化分类,并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项目库
  第十条 项目库是指由市级部门和财政部门设立的对申请预算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十一条 项目库的设置原则是统一规则、统一建库、分层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制定统一、规范的项目库报表、项目申报文本。
  第十三条 项目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库和市财政项目库。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市财政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十四条 市级部门项目库由市级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工作的财务主管机构进行具体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部门所属单位应根据履行行政职能的需要及本系统、本行业的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支出项目方案。同时,根据财政部门有关项目支出管理规定,对提出的项目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和可行性论证,填报项目申报文本,提供财政部门要求的相关材料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各类项目,须在部门内部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等方面对新增项目重新审核,按照规模均衡的要求进行筛选、分类、排序,形成市级部门项目库。
  第十七条 市财政项目库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市级部门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财力状况和项目分类进行总排序而形成。
  第十八条 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根据部门预算编报要求,按口径分类分一次性支出项目、经常性支出项目、阶段性支出项目,按属性分类分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第十九条 项目库中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合理排序,对跨年度的阶段性项目进行延续管理,滚动编制中长期预算。
  第二十条 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管理分为项目申报、项目审核、项目核定与实施、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项目监督与绩效考评等五个阶段。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一条 市级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根据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条件。
  市级部门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付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明细预算,并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论证。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属性分为新增项目和延续项目。
  (一)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财政预算选择安排的项目。
  (二)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财政预算已确认,并已确定分年度安排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延续性项目的项目名称、起止年限、总预算额等内容,未经财政部门批准,市级部门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四条 项目申报口径分为经常性、阶段性和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是指每个预算年度需要安排预算经费的项目;阶段性项目是指一个预算年度以上且在一定年限内需要每年安排预算经费的项目;一次性项目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经费安排完毕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申报文本。
  市级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发的项目申报文本申报项目。项目申报文本包括项目申报书(见附表1)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表2),需要进行绩效评审的项目,提交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见附表3),项目申报文本填写必须清楚齐全。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及相关要求
  (一)市级部门向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申报文本和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当年新增项目必须填写项目申报书,如新增项目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还应当报送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延续项目(未到期阶段性项目)的项目总投资额没有变化的,市级部门应当在项目支出预算总报告中予以说明;项目总投资额发生变化的,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报送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
  (三)中央和省要求配套的支出项目,市级部门需提供有关依据。
  (四)市级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市级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
  (三)对进入市级部门项目库的项目,市级部门择优排序后汇总向财政部门申报。
  第二十八条 市级部门购置资产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三十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形式审核,项目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
  (三)内容审核,申请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复或者遗漏,阶段性项目需延续申报的是否符合期限、总预算额控制等;
  (四)标准审核,项目的规模及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五)排序审核,申报的项目是否区分轻重缓急,排序是否合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市级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排序纳入市财政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对于发展建设类项目,原则上应先由市财政项目预算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其审核意见作为纳入财政部门项目库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项目核定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级部门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等,确定当年市级部门项目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同时列入政府采购预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项目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核定、汇总,报经市政府审定、市人代会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级部门批复。
  第三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市级部门和项目预算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三十六条 市级部门要按照核定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项目支出预算及相关支出规定。
  第三十七条 纳入政府采购的预算项目,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第七章 项目清理与滚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在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开始前,市级部门应当对上年度预算批复的项目进行清理,即从上年度预算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需继续安排的延续项目。
  第三十九条 市级部门项目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项目类别划分标准进行,对一次性支出项目、终止的经常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阶段性项目及支出内容、名称发生变更的经常性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十条 编报延续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编码、类别、项目总预算额、累计已安排预算额及使用方向不得变更,如发生变更,则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四十一条 市级部门年度预算项目清理后的延续项目,在报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预算项目库,并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八章 项目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门、市级部门要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级部门,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报送财政部门。
  第四十四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按照绩效评价有关制度,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级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支出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专项资金,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纳入市级部门项目库和财政部门项目库。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起实施。
  附表:1、项目申报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格式
  3、绩效预期目标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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