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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财综〔2014〕56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市财综[2014]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39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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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财政局、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再直接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综[2014]56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请各相关执收单位按规定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购领证缴销手续。对于2014年10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已执收的此次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相关执收单位办理相关退付手续。
  附件:
  绍市财综〔2014〕6号附件
  绍兴市财政局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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