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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办发[2013]163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3-11-15
实施时间: 2013-11-1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阅读人次: 20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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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营造鼓励实体经济发展氛围,切实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负担,帮助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提信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减轻企业负担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我市实体经济发展压力加大,生产经营困难加重。各级政府对此要高度重视,将稳增长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开展减轻企业负担“阳光行动”,进一步营造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贯彻落实惠企政策措施
  1. 认真贯彻执行企业扶持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再创新优势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47号)等文件精神,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对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优惠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 全面落实各项清费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家和省、市政府已出台的取消、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相关项目,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及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2〕138号)、《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2〕376号)、《关于降低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183号)等有关规定,确保各级政府出台的取消、免征和降低收费标准政策落到实处,惠及企业。
  三、进一步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 扩大对实体企业行政事业性等收费的减免范围。在国家和省政府已出台减、免征项目的基础上,对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企业办理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费项目予以免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减半征收。执行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2012年度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基数按上年度征收基数的70%(即24525元/年)计征,基数的30%暂缓征收。
  上述减、免征项目实施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减免期间,如国家和省政府有新的政策、法规出台,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执行。
  2. 落实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的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行为,并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对涉企经营服务项目,要扩大经营服务性收费的优惠范围和幅度;认真落实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雷击风险评估等部分涉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服〔2012〕194号)精神,规范服务内容,优化服务行为,降低收费标准;防雷技术服务、招投标交易服务等收费执行《关于暂停征收、减免或缓征129项涉企行政事业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绍政办发〔2008〕135号)规定,按低限标准的50%收取。认真落实浙政办发〔2012〕47号文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小微企业收取的各类服务费和团体会费,一律按60%收取。
  3. 努力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严格执行“七不准”规定;着力推进中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创新,进一步扩大中小微企业“年审制还贷”、“专项信用贷款”试点范围;加大对银行业监管力度,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强化对涉企收费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1. 深入开展减负“阳光行动”。惠企减负政策要阳光公开,除涉密文件外,各涉企部门(单位)要在门户网站上公示各项惠企减负政策,实行惠企政策措施信息公开。涉企收费要阳光透明,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必须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采用多种形式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优惠措施及咨询投诉联系方式,做到明明白白收费,从源头上规范涉企乱收费行为。
  2. 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和工作纪律。各级行政机关和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企业、中介机构和社会团体获得分成收入或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和接受不必要的培训学习、资格认证等并收取费用。严禁强制、变相强制或搭车向企业拉广告,订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和推销物品;严禁强制、变相强制企业提供赞助或者捐赠;严禁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宴请和娱乐活动、收受企业馈赠。
  3. 合力加大涉企收费督查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好各项企业减负政策,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对本地、本部门涉企违规收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要畅通“不合理负担”监督渠道,迅速受理企业的投诉举报,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减负办、监察局(纠风办)、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等部门要按职责开展涉企减负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坚决查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同时,建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考评机制,确保各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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