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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绍政发[2014]44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18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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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精神,现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今后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当地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社会统筹基金由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高龄补贴、优待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统筹地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参保人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30元的按30元补贴;参保人选择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10%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年80元的按80元补贴;参保人选择1000元、1500元、2000元档次缴费的,财政按缴费标准的25%进行补贴。参保人按缴费档次的平均额进行补缴或账户化的,财政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的,统筹地财政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给予部分或全部补贴。市级持有《绍兴市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证》或《绍兴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中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及以上的人员、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市财政按最低档每人每年100元标准给予补助。
  三、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统筹地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息。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实际缴费年限财政缴费补贴资金余额及其利息可依法继承。
  参保人因取得他国国籍或注销国内户籍,或保险关系跨省、市、县转移,或按月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年满60周岁、不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补缴或不愿衔接到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同时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
  (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全市基础养老金标准目前定为每人每月125元,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记入个人账户的账户化额度,按以下办法计算:以参保人领取养老金当年设定的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可计算账户化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计发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累加计发:缴费年限为15年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为30元;缴费年限为16年及以上的,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在30元的基础上,从第16年起,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增发5元。
  自浙政发〔2014〕28号公布之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和高龄老人补贴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领取条件。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待遇。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当选择缴费档次一次性补缴至累计缴费满15年。补缴部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本意见实施前,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其待遇领取条件按原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达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申请延长缴费,在延长缴费期间,年满60周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可按月享受参保地的基础养老金,待其延长缴费满15年,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村(居、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五、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一)制度内转移接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参保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要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按规定领取养老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三)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其老农保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合并享受,老农保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待遇不再重新计算;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当地的平均缴费额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最长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并继续参保缴费,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待遇。
  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农保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并终止老农保参保关系。
  (四)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原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衔接按各统筹地相关规定执行。市级按《绍兴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并轨实施意见》(绍政发〔2013〕42号)等规定执行。
  (五)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符合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精减职工、计划外长期临时工、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与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的待遇衔接按相关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同时符合享受其他丧葬待遇条件的,其丧葬待遇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以各统筹地为单位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积极探索有村(居)民代表参加的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做到基金公开透明,制度在阳光下运行。
  七、经办管理服务与信息化建设
  各地要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能力建设,进一步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强化精确管理、便捷服务。要注重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要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长期妥善保存。区、县(市)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经费保障。乡镇(街道)人力社保服务中心要配备专职人员,村(居、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各统筹地可探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通过社会保障卡(市民卡)缴费和领取待遇,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缴费、信息查询逐步过渡到社会保障卡(市民卡)。
  八、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订、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
  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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