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发[2014]1181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1-28
实施时间: 2014-1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税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2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浙江省2014年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浙财综〔2014〕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22号)要求,现公布《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14年10月31日,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征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基金目录》,按照中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的范围、依据、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凡未列入《基金目录》以及未经国务院和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缴纳。
  三、2014年1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或取消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014年宁波市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1月2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民航企业和旅游企业减免部 冀财综[2004]9号 2004/2/5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1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京财综[2012]82 2012/5/8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 京财综[2002]13 2002/7/15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 鲁财综[2009]19 2009/3/13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 哈政办综[2014] 2014/8/2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 桂财税[2019]30 2019/7/1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23年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宁财综[2024]11 2024/5/1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0年山西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晋财综[2011]5号 2011/2/23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公布全省行政事业性 陕财税[2022]18 2022/11/3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纳入 京财预[2000]16 200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