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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 > 信息公示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报送年度报告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3-13
实施时间: 2015-3-13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152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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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凡2014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登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众信息网(www.cqgs.gov.cn)中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工商所报送2014年度纸质年度报告表。
  尚未报送公示2013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须在此期间一并完成。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及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重庆市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特此公告。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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