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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转型升级的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4]62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7-8
实施时间: 2014-8-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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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水平的意见》(甬党办〔2008〕5号)精神,加强领导,创新形式,健全机制,加大投入,强化服务,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有力地促进了农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但还存在着流转期限不够长、流转关系不够稳定、流转机制不够健全、流转土地分散等问题,与现代农业发展之间的矛盾日渐加剧。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针,按照“四化同步”的要求和市委“六个加快”战略部署,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统筹、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稳制活权的原则,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搞活土地经营权,按照“扩大总量、整合存量、提高质量”的要求,不断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健全土地流转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农村土地流转行为顺畅稳妥有序,流转关系长期稳定规范,流转土地集中连片高效,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到2016年底,全市农村土地流转率和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70%。
  二、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一)积极推行委托流转。引导鼓励农户将土地经营权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实行整村连片流转(委托流转土地面积占全村承包土地面积的80%以上),流转土地要优先流向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在集中连片流转过程中,对一些仍需耕种不愿流转的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协调,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二)鼓励以入股方式流转。鼓励村经济合作社以农户土地承包权入股,实行村级股份合作制改革,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可以实行统一经营,也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经营形式。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保底分配,二次分红。鼓励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探索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农民退出土地承包权的权益补偿机制与管理办法,通过赎买、发放补贴、补助养老保险等办法,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其他集体权益享受权利不变。
  三、优化土地流转服务
  (一)健全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发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依托村级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具体负责土地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签订、纠纷调解等事项。各镇(乡)、街道要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土地承包和流转监督管理、供求信息收集发布、政策咨询、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纠纷调解等指导服务工作。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本区域内土地流转管理、政策法规咨询、流转程序制定、流转信息服务、流转工作指导等职能。要实现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全覆盖,为土地流转提供全过程、全方位、高质量服务。鼓励流转土地纳入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推动土地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
  (二)加强土地流转规范管理。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流转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同时报发包方和镇(乡)、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可以向镇(乡)、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委托流转的,应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流转合同可统一参照《宁波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格式》文本。加强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信息化网络平台的建设、管理和应用,及时准确反映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经营信息。
  (三)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建设,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落实仲裁机构,充实仲裁人员,保障仲裁工作经费,完善仲裁制度,加强业务培训,形成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及时公正解决。
  四、强化农户土地流转保障
  (一)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按照中央和省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确权登记可采取确权确地和确权确股等形式,把承包土地的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等落实到户,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强化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积极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依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价格指导机制。可以按实物折价、租金动态调整、流转年限递增等办法,由流转双方采用协商、投标等方式合理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探索建立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制度,由县(市)区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或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定期公布土地流转指导价。
  (三)强化社会保障机制。鼓励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土地,农户将全部承包土地剩余期限内的经营权,委托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流转的,经县级有关部门认定,在参加就业培训和接受岗位推介时享受被征地人员同等待遇,其家庭成员在按规定参加各类社会养老保险时,县(市)区财政要给予一定的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农村土地承包权置换城镇社会保障。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应优先吸纳流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对经营主体常年雇用本地已流出全部承包土地的人员,各级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对流出期限10年以上,通过村委托流转或参加村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农户,以及实行整村委托流转或土地股份合作、面积在500亩以上且流转期限10年以上的村,给予定额补助。2014年到201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3000万元,支持各地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按照符合条件的流出土地每亩200元、符合条件的村每村10万元的标准,对各县(市)区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同时,对长期、稳定、成片流转的土地,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业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各类农业项目要优先支持,使广大农户共享现代农业成果。
  (二)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受让农户流转土地,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金融保险、用地用电、人才科技等方面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壮大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引导规模经营主体积极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有效扩大农村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探索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经营主体准入机制、监管制度和风险保障机制,加强农业经营能力审查和风险防范,努力使引入的经营主体和经营项目有较高的经营水平,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防止流转土地“非农化”、“非粮化”。大力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现代农业建设的根基,事关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全面准确把握中央精神,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尊重农民意愿,要加强领导,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大督查和指导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
  (二)强化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研究制订相关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指导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建设;发改部门要加强规划,支持流转程度高的区域发展现代农业;财政部门要将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国土部门要落实设施农用地政策,加强土地用途监管,协助农业部门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农户就业培训和岗位推介、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等服务保障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简化程序、放宽条件、优化服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注册登记开辟快速通道。
  本意见自2014年8月9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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