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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14]68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8-25
实施时间: 2014-7-24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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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署驻甬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体制改革,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服务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社会事业的意见(试行)》(甬政发〔2014〕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至2016年,全市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8000张以上,总数占全市养老机构总床位数的比重超过50%;护理员持证上岗率达到70%以上;每百名老人拥有的机构养老床位数,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达到3.5张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4张以上,未能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按每张床位30万元的标准上缴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城乡居家养老逐步实现社会化服务。
  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和每百名老人拥有机构养老床位数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考核体系。
  二、完善用地和用房保障政策
  (二)优先保障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民间资本投资的2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直接进入市重大产业项目库,其建设用地指标在市政府统筹指标中予以优先安排。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可以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项目,采取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参照行政划拨价格或按照成本逼近法评估确定。民办养老机构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取得的用地,确定为商业服务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补缴土地出让金或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
  民办养老机构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转换和改变,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停办后,其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或经批准后转由其他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使用。
  (三)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为降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成本,鼓励租赁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各地应制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租或先租赁后转让供应的鼓励政策和租金标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用地者应签订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租赁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向社会公开后执行。
  (四)鼓励盘活存量土地和闲置房屋。支持民间资本利用闲置的厂房、医院、学校、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等存量土地和用房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由规划部门出具同意临时改变功能的规划意见,办理用地手续。新建养老机构,适当降低车位配置标准。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利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民办养老机构利用存量土地和用房,符合规划的,经批准可以增加地块容积率、建筑密度,以招拍挂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按有关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地方政府对其增加的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三、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五)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对新增养老床位50张以上、符合有关文件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享受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用房新建的,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2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用房改造或租用的,租期五年以上,按新增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0元补助,分期到位。
  民间资本投资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享受同区域内城市社区(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
  (六)拓宽补助资金来源。市本级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将60%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家庭服务业专项扶持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要对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给予积极鼓励和支持。
  (七)实施政府向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等购买养老服务。新建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市户籍的,经相关机构评估为重度、中度等依赖的老年人,按实际收住人数,3年内享受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标准。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等收住政府供养对象、低保等生活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以及高龄、独居老人的,按标准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含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重度、中度等依赖老年人的补贴标准)。
  四、落实税费和价格优惠政策
  (八)加大税规费优惠力度。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有与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燃气)等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接纳残疾老年人达到一定比例的,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予以减免照顾。
  鼓励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和市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民办服务机构等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另行收费。凡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有利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标准收取。境外资本开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民间资本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
  (九)完善养老机构定价政策。逐步统一各类养老机构收费项目,营造养老服务业公平竞争的环境。进一步加大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力度,推进国有民营、公建民营等。在公办养老机构定价收费管理机制中,将固定资产折旧纳入定价成本,床位费实行政府定价,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床位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护理费标准由其自主定价。民办养老机构收费以市场调节为原则,实行自主定价。
  五、强化金融保障
  (十)加大融资信贷保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力度,扩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应不断创新金融服务产品,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合理利率定价,对产权清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给予多种方式融资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有偿取得的土地、产权清晰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等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探索民办养老机构收费权抵押贷款办法。
  积极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开展针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信用担保业务,各级财政出资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担保。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贷款纳入市级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范围,确定合理的担保风险补偿系数。
  加大贴息等政策引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享受有关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以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养老服务机构模式。
  (十一)发挥保险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发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探索建立老年人养老护理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投保,减轻机构运营风险。对养老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各补助30%。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保险的,所需保费从其运营补助资金中支出。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保障
  (十二)加快专业人才培养。支持引导全市大中专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老年护理等专业。发挥宁波老年照护与管理学院的作用,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鼓励民间资本举办养老护理员培训机构,将养老护理员列入紧缺人才培训范围。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要纳入培训教育规划。符合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养老机构可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并按培训等级和类别,由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培训200元、专项能力培训400元、初级培训500元、中级培训800元、高级培训1200元、技师培训1500元的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三)实施入职奖补制度。在本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直接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等工作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经上岗培训持有《养老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就业满5年后给予入职奖补。其中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奖补40000元,专科(高职)毕业生奖补26000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奖补21000元。
  (十四)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待遇。在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当地护理人员职位工资指导价位,督促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护理人员待遇。新建的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3年内享有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标准,适时提高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进一步完善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引入商业保险,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探索在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公益性岗位,吸引有就业意愿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十五)完善人才流动机制。公办养老机构、医疗机构事业在编人员流动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应当解除(终止)原聘用合同,与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报主管部门和当地事业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备案。上述人员需重新流动到事业单位工作的,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和当地人社部门认定核准,办理流动手续。
  鼓励公办医院医务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各部门要将养老服务机构聘用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在注册考核、职称评审、岗位津贴、课题申报、业务培训、技能鉴定、推荐评优等方面纳入统一管理,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纳入养老服务类相关专业实习基地范围,鼓励大中专院校相关专业学生到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习实训。
  七、促进医养融合发展
  (十六)鼓励医疗资源进入养老领域。支持公办医疗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医养合作,建立对口支援、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联动机制。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病防治和康复护理。支持民营医院、街道(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利用闲置床位开设为养老机构接收需要照护的失能、失智老人以及高龄、失独老人,符合登记条件的享受政府有关养老的补助政策。
  支持民间资本在养老机构内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医院和提供临终关怀服务的医养融合服务机构。鼓励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300张床位(含)以上的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综合门诊部,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300张床位以下的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或诊所,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鼓励家庭医生契约式服务。
  (十七)健全医疗保险机制。民办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务室、门诊部、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可申请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医的住养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执行;对养老机构长期卧床老人可按规定申请家庭病床并享受相应待遇。
  探索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参与长期医疗护理保险试点工作。
  八、确保投资者权益
  (十八)保障出资人资产权益。依法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拥有实际出资额(含存续期间追加投资额)的财产所有权。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留必需的费用后,当年仍有收支结余的,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符合规定的,可从年收支结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举办人,年奖励总额不超过举办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利息额。投入满5年后,在保证不撤资、不影响法人财产稳定和不改变性质用途的前提下,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出资人的产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
  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依法清算后,其资产增值部分主要以捐赠形式纳入当地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经其内部决策机构同意并委托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符合规定的,可对举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资产增值部分的10%。凡捐资举办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所有净资产归社会所有,机构停办后,由养老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继续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民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出资人依法享有相关产权与经济收益,按市场机制获取利润。
  (十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老年住宅、老年公寓等老年生活设施建设。对按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建设、配有一定规模医养融合服务机构的新开发老年住宅和老年公寓项目,各地要积极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并在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对项目涉及的物业开发、持续运营、市场培育、资本运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引导。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8月25日起施行。
  附件:有关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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