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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丽水市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4]8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1-25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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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发展理念,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先行先试,稳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工业用地管理模式改革,逐步建立工业企业“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差别化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优化土地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加快形成工业集中、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格局,构建丽水生态工业科学发展新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循序渐进原则。土地差别化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应适时适度审慎推进,并逐步完善。
  (二)因地制宜原则。立足地方实际,有计划、有步骤、有选择地试行工业用地差别化管理举措,注重政策的适宜性和适度性。
  (三)整体推进原则。土地差别化管理涉及项目准入、项目实施和综合验收的全过程,时间跨度长,涉及部门多,需协调配合,整体推进。
  三、实行差别化项目分类
  (一)优先供地类项目。
  1.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上市公司、国内外行业龙头等工业企业且在投资中占主要股份的项目。
  2.“两院”院士、国家和省级“千人计划”专家、长江学者等高层次人才且投资中占一定股份的工业项目。
  3.具有高成长性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工业项目。
  4.其他“一事一议”的工业项目。
  (二)保障供地类项目。
  1.符合区域主导产业方向的优质工业项目。
  2.区域产业集群产业链中补链项目和零部件项目。
  3.面向小微企业出租的标准厂房建设项目。
  4.高集约化的专业产业园项目。
  (三)限制供地类项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76号)文件中“限制发展类”项目。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号)文件中B类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除外)。
  3.其他不符合区域主导产业规划但国家仍允许投资的工业项目。
  (四)禁止供地类项目。
  1.《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生态工业发展负面清单制度的通知》(丽政办发〔2014〕76号)文件中“禁止发展类”项目。
  2.《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丽水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和要素差别化管理的实施意见》(丽政发〔2014〕30号)文件中C类工业企业。
  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
  (一)差别化出让方式。
  1.对列入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并可根据供地政策、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产业用地需求等具体因素,试行附带设计方案、管理方案和亩产效益方案出让。
  2.对分期建设的工业用地项目,实行分期供应制度。按照整体规划、分期供地、限期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与招标拍卖挂牌竞得人(中标人)分期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期支付土地出让价款,分期供地。自首期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办理完全部供地手续。前期供地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履约要求的,调整下期供地时序, 存在严重违约或闲置土地的后期不再供地。
  3.对短期工业用地,试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租期届满,用地单位若达到当初承诺和届时规定的投入产出、税收等经济指标,仍然正常生产并保持增长态势,可申请续租或优先受让。
  (二)差别化用地价格。
  1.优先供地类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地价政策。
  2.保障供地类项目,按照土地评估价格设定出让起始价。
  3.限制供地类项目,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出让:
  (1)按照土地评估价格上浮不低于20%设定出让起始价。
  (2)以土地评估价格为出让起始价,增加亩均税收贡献竞拍。亩均税收高者为中标者。中标者须按亩均税收乘以土地受让面积交纳税收保证金。
  (三)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按亩产税收贡献,结合相关指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五、加强工业用地跟踪管理
  (一)强化工业项目土地出让管理。
  1.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同时,须签订工业用地招商投资协议。
  2.建立工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分别制订履约保证金类别和标准。类别上,可含开竣工保证金、税收保证金等。在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同时,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按土地成交总价的10%—20%收取。履约保证金允许采用银行保函方式。
  3.产业项目应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统一进入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市、县政府认可的产业集聚区内。在产业集聚区外,原则上应停止供应新增工业项目用地。
  4.严格执行《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土地产出、土地税收等指标要求。在符合城乡规划,不影响城市景观、消防和生态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建筑高度,提升城市品位和档次。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
  5.企业原项目未达到出让合同相关规定或有土地闲置的,不再供应新增建设用地。
  (二)加强工业项目土地合同管理。
  1.新增工业项目招商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须明确约定产业类型、投资强度、出让金额、开竣工期限、亩均产出、履约保证金标准、土地闲置制约和违约责任等,明确项目转让限制条款,约定政府优先收购权。
  2.探索建立工业项目合同履约专项验收制度,对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亩均税收等内容进行专项验收。凭认定意见办理退回项目履约保证金等手续。对违反约定的,要提出相应整改要求,并按合同约定履行违约责任。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可试行综合验收制度。
  (三)加强工业项目土地权证管理。
  加强工业项目在土地开发建设和项目试运行期内的动态监管。有条件的县(市、区)和开发区,可试行工业项目土地产权分阶段权证管理。
  (四)加强工业项目土地转让管理。
  1.根据产业类型和项目建设情况,在《投资协议》或《出让合同》中约定转让限制条款,明确政府优先收购权。工业用地转让的,受让人必须符合各县(市、区)和丽水经济开发区规定的准入条件。
  2.对于享受过优惠地价供应的工业项目,原土地受让人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原则上依照合同约定补足受让时实际优惠部分的土地价格。
  (五)加强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管理。
  1.对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鼓励企业盘活存量。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鼓励原有工业企业通过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原有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对在现有厂区内翻建生产性用房或加层建造多层厂房用于生产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容积率超过合同约定容积率以上部分建筑面积,通过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每新增667平方米生产性用房和生产性管理用房建筑面积折算为节约一亩土地(以建设部门核定的竣工面积为依据),并给企业一定奖励。
  2.对因项目、资金、市场等原因,确实无法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发建设,但未构成土地闲置或土地闲置行为已处置到位的,可采取依法协商收购的办法,对土地使用者进行合理补偿后由政府收回土地,重新组织供地。
  3.对于土地闲置行为,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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