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的通知
发文文号: 政办电[2015]2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6
实施时间: 2015-2-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19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非法集资风险有关工作的函》(处非联函[2015]1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清当前形势切实提高思想认识
  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罪名新立案103件,从涉及行业看,以房地产、第三方理财、投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担保公司、投资开发名义从事金融投资中介活动的非法集资案件呈快速上升趋势,风险不断显现。虽然尚未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但是在已发案件的传导作用及资金紧张压力下,一些特定行业可能出现案件激增现象,已成为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安全稳定的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法集资活动的危害性和复杂性,迅速调动各方力量,组织开展一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全面排查活动。
  二、突出排查重点准确摸清风险底数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统一部署,此次非法集资专项排查以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本地其他高发案行业为重点领域,排查重点:一是违规、超范围开展吸收和发放资金业务;二是未按规定进行企业登记、备案、出资、资金托管,无办公场所、无办公人员或与注册登记不符,违规设立和使用账外账户;三是未经批准公开发行、转让股权、股票、基金及其他理财产品;四是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媒体及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排查工作,全面汇总分析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总体情况,摸清风险底数,依法依规处置,及时化解风险隐患。
  三、严格落实责任确保风险排查处置取得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采取针对性措施,确保此次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管理”和“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排查职责,加强检查督导,认真组织开展排查工作。
  (二)明确排查范围。
  1.第三方理财、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
  2.融资性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3.非融资性担保和投资咨询中介机构。(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4.小额贷款公司。(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
  5.房地产企业。(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6.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股权投资类企业。(责任单位:湖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7.非融资租赁、典当等机构。(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经信委)
  8.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供销总社)
  9.其他高发案行业。(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三)明确工作进度。2月初至3月底为全省统一的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时段,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今年农历春节前后基本完成隐患摸底排查处置工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金融办)将适时组织省直有关单位开展巡查督导。4月15日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风险专项排查处置活动情况、行业风险现状、突出问题、工作措施等汇总上报省政府。省政府将全面总结我省开展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活动情况,于4月底前向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专题报告。
  (四)加强分类处置。各地、各有关部门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要抓紧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综合运用行政、刑事、民事手段,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对排查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要准确区分,慎重区别对待改革创新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规模不大、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要首先运用行政管理手段予以制止和规范,把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难以判断的线索,要及时搜集情况报送省政府金融办,共同协商研究解决办法;对已立案或发案的非法集资案件,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地做好案件侦办诉讼、资产追缴、资产处置、集资群众登记确认、集资款清退和维稳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国务院令第737号 2021/5/1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 青政发[2016]29 2016/9/19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二届 2024/6/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宁政发[2016]9号 2016/1/11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湘政发[2016]15 2016/7/26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 赣府发[2016]4号 2016/1/23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9/1/30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 陕政办发[2015] 2015/4/24
甘肃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全省典当行业非法集资风险排查活动 2014/4/30
关于防范保险业非法集资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保监发[2005]75 2005/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