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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政发[2015]3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1
实施时间: 2015-1-2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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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我省虽然已初步建立起临时救助制度,但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政策体系不够完善的问题依然存在,个别急难情况仍缺乏相应的制度安排。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是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是深入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发挥救急难功能,使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都能得到有效保障,兜住底线。
  二、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的任务和要求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司法、残联、扶贫、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抓好工作落实。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做到政府救助、慈善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三、进一步明确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规定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类型和范围。
  四、科学确定临时救助的标准和方式
  (一)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和本地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统筹考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分类分档确定救助标准。临时救助属于一次性救助,原则上个人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家庭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具体救助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急难情况及特殊情形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标准制定的统筹,推动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临时救助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随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
  (二)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以社会化发放为主,凡符合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及时足额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大厅的社会救助窗口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
  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司法、残疾人保障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被转介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做好相关救助工作。
  五、完善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
  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具体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无正当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确系紧急情况或申请对象为低保、五保对象的,也可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救助热线、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做到早发现、早干预、早救助。
  (二)审核审批。
  一般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救助金额低于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但应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可以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10个工作日内应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六、加强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为辅。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省、设区的市、县级财政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将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级财政还要统筹城乡低保结余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支出比例不高于低保年终滚存结余的10%.省、设区的市级民政、财政部门应根据实施临时救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对财力困难的县(市、区)给予必要的补助,对“救急难”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奖励。
  临时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临时救助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于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临时救助实施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公众和媒体发现揭露的问题,应及时查处并公布处理结果。要完善临时救助责任追究制度,明确细化责任追究对象、方式和程序,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相互推诿、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七、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列入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切实担负起临时救助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职责。民政部门负责制订工作计划、核定审批临时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和日常工作的规范管理及协调各部门专项救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快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实施教育救助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和完善住房救助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完善实施就业救助政策措施;财政部门负责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司法部门负责提供司法救助,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残联负责一级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和一级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补贴以及残疾人的康复救助;扶贫部门负责对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落实相关扶贫政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临时救助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强化能力建设。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统筹考虑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数量等因素,制定落实基层社会救助职责的具体办法和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全面落实临时救助制度要求,科学整合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要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要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服务管理水平。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并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三)健全工作机制。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告示办理须知,公布救助热线,明确各部门职责及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求,方便群众求助。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民政与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审核甄别能力;加快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机制。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尤其是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力量,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要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在救助对象发现、专业服务、发动社会募捐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四)搞好制度衔接。要准确把握临时救助“救急难”的工作特点,加强临时救助与慈善事业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相互衔接,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要积极探索开展“救急难”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加快工作进度,在体制机制、服务方式、信息共享、财政税费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为进一步推动全省“救急难”工作奠定良好基础。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据本通知,结合近年来临时救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认真进行分析梳理,抓紧健全完善本地临时救助制度,细化工作措施,加强规范管理,强化工作责任,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更加科学规范,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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