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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4]123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12-25
实施时间: 2014-12-25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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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建立“权责利相结合,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各级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疏堵结合。赋予各级政府依法适度举债融资权限,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同时,坚决制止各级政府违法违规举债。
  2.明确责任。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3.规范管理。对政府债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各级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各级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及其事业单位的债务要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
  4.防控风险。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5.稳步推进。在加强和规范管理的同时,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二、建立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明确地方政府依法适度举债权限。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可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级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
  (二)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方式。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偿还。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政府举借债务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建立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完善政府债券市场。
  (三)实行政府债务规模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各级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省本级和分市县的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可举借额度由省财政厅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和融资需求等因素测算并报省政府批准。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合理确定当年债务举债额度,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
  (四)推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按约定规则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的偿债责任。
  三、实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一)将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各级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
  (二)严格债务资金使用范围。各级政府举借的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四、建立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和化解机制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债务风险评估结果,细化测算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等指标,评估分析市县政府债务结构和风险状况,向债务高风险地区发布风险预警。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高风险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控制项目规模、调整支出结构、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加大偿债资金筹措力度,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债务风险相对较低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债务余额的规模和增长速度。
  (二)建立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机制。市县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各级政府要强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要全面掌握资产负债、还本付息、财政运行等情况,及时跟踪风险变化,切实防范风险演变。市县政府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及时上报,本级和上级政府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化解债务风险,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由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对违法违规融资和违规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惩罚机制,加大对政府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等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强制金融机构等提供政府性融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四)强化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各级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及其部门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对购买政府债券的,要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对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五、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一)建立政府债务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完善政府债务统计报告制度,加快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全面反映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级政府债务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对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发展趋势和风险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债务统计报表及债务分析报告。
  (二)建立监督评价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性债务及其项目建设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审计和专项检查力度。对于政府及其部门过度举债、违法违规举债或提供担保、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风险防控不力、提供虚假信息等行为,以及存在绩效评价结果较差、审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整改落实不到位等情况的,要进行约谈和问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建立考核奖惩机制。政府债务管理要作为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一项硬指标,重点考核任期内防控债务风险、落实偿债责任、化解存量债务等情况,纠正不正确的政绩导向,防止政府行为短期化。对信用级别高、防控和化解债务风险整体效果好的市县政府,通过举借债务额度倾斜或以奖代补等方式给予适当奖励;对到期债务偿还不及时、风险化解措施不得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采取停止核定新增政府债务规模、扣减转移支付增量等措施予以处罚,将扣减资金直接用于偿还债务,并督促其限期整改。
  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
  (一)认真清理甄别存量债务。以2013年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为基础,结合当前债务增减变化情况,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协商确认,对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按照审计口径进行甄别。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举借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企事业单位举借的债务,凡属于政府应当偿还的债务,相应纳入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要按照《预算法》、《担保法》有关规定,纳入或有债务监控范围。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要按照“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确需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偿债资金要纳入预算管理,相应的资产、收入或权益等要一并划转。对甄别后的政府存量债务逐级汇总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纳入预算管理的债务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偿债资金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规范管理。
  (二)妥善处置存量债务。
  1.加大预算统筹力度。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到期债务,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资金,加大偿债力度。新增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力,以及结余资金、超收收入等,原则上要优先用于偿还到期政府债务。各部门、单位要优化调整支出结构,大力压缩经常性支出和专项支出用于偿还债务。
  2.合理降低存量债务利息负担。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存量债务,各级政府可在批准的限额内申请发行政府债券置换,以降低利息负担,优化期限结构,腾出更多资金用于重点项目建设。
  3.分类化解存量债务。处置到期存量债务要遵循市场规则,减少行政干预。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能够按时还本付息的债务,应继续通过项目收入偿还。各级政府要依法依规落实原协议各项条件,督促债务人落实偿债资金来源,确保按期足额偿债。对项目自身运营收入不足以还本付息的债务,可以通过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探索公私合作模式等措施,提高盈利水平,增强偿债能力。对融资成本过高、期限结构不合理的未到期债务,鼓励债务单位与债权人协商按照合理回报水平和期限重新签订协议。有关债务举借单位和连带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协议规定,明确偿债责任,落实偿债资金,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对确已形成损失的债务,债权人应按照市场化原则承担相应责任和损失。
  (三)确保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各级政府要结合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逐笔审核并锁定政府举债的在建项目,实行名录管理。要统筹各类资金,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续建和收尾。对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核算后续融资需求,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在建项目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后续融资。在建项目举债规模纳入年度债务限额管理。
  七、规范融资平台公司管理
  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监管部门、审计部门,清理融资平台公司,锁定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债务,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备案。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政府管理责任。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市县政府对其辖区内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责任人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财政监管责任。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要成立专门债务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完善管理制度,做好控制债务规模、规范举债程序、强化预算管理、管控债务风险和加强统计分析等工作。
  (三)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协调机制。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市县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及决算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依法加强对各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政府投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坚持依法行政,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预算管理方式,加强协调配合,不折不扣地抓好防控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长效机制建设,全面做好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措施和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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