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政办发[2015]1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28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4]20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规范运行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增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健康、平稳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党和国家维护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国家各部委的大力支持下,我区城乡低保制度不断完善,管理日益规范,保障水平逐年提升,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县市在执行政策、落实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有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不能足额落实;有的地方把低保作为福利手段或处理上访、拆迁等问题的安抚措施,随意批准享受保障待遇;有的地方存在个别群众为获得低保、住房等保障待遇,采取不正当手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有的地方存在少数低保管理和经办人员违规违纪,将不符合条件家庭纳入低保范围,甚至存在个别人员虚报冒领低保金,导致出现“搭车保”、“骗保”、“关系保”、“人情保”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发生,妨碍了低保制度实施的公正性,损害了困难群众利益,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各地要站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深入推进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下大力气纠正和解决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意识不强、重视程度不够、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手段落后、工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努力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进出有序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格局。
  二、加大执行力度,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
  (一)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要进一步强化政策意识,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坚决纠正与政策相违背的行为做法,促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实施。一要改进申请受理。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城乡居民都有权直接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进一步健全民主评议制度,规范评议内容、人员、程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民主评议小组,组员定期轮换。评议采取宣讲政策、情况介绍、代表询问、民主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真实客观公正评价,评议结果要由申请人和所有评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二要规范审核审批。各地要根据《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有关要求,严格按程序做好审核审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100%进行入户调查,并通过专题会议提出审核意见;县级民政部门按照不低于30%比例入户抽查,对与村(居)民委员会干部或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要做到100%入户调查。严禁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群体或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三要强化公开公示。严格按照自治区公开公示有关要求,在村(居)委会设置统一固定的公示栏,规范公示栏样式、设置位置、公开公示内容等,确保公开公示效果。四要强化资金发放。要严格按照财经制度,加强资金保管,确保资金安全;要强化资金发放中的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发、挪用或变相截留低保金,必须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
  (二)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准确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确定救助对象,实现各项救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85号)有关要求,尽快成立核对机构、建立核对平台,健全核对办法,推动核对机制建设。核对机构人员编制由各地自行调剂解决,2015年9月底前全区所有地(州、市)和县(市)都要成立核对机构。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核对工作顺利进行,确保2015年10月底前我区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目标的实现。
  (三)加快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根据“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原则,依托乡镇(街道)现有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综合服务中心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受理或转办工作,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尚未建立的,要在2015年6月底前全部挂牌、全部设置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要完善部门间分办、转接流程,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部门合作机制。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服务机构和驻村(居)干部作用,充分动员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及时发现困难对象,帮助他们及时申请、依法受助;要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力度,采取聘用专业社工、吸纳志愿者等办法,充实服务窗口工作力量,提升基层救助能力。
  〈1〉2(四)明确最低生活保障管理的责任主体。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申请受理、调查、评议和公示等审核职责;村(居)委会要帮助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协助做好审核、审批过程中的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等工作,严禁村(居)委会越权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职责,做好统筹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支付和监管,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
  (五)加快建立监督检查和低保核查长效机制。各地要按照《办法》明确的法律责任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加快建立社会救助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部门间投诉、举报处理转办流程,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要建立失信信息工作制度,对于骗取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的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还要及时将有关个人和单位信息记入信用管理系统。要强化对社会救助负责干部、经办人员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2015年2月-6月,由各级政府牵头,组织民政、审计、财政等部门,采取自下而上、自查与抽查相结合、购买服务参与评估等方式,在全区开展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清查整顿,并形成长效机制,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清理出去,切实纠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违规做法。对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在清查整顿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或线索,要及时送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关于调整完善自治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116号)精神,于2015年3月底前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职责和相关制度。要切实发挥好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议事、协商、决策作用,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统筹推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推动相关政策的协调发展、有效衔接。
  (二)纳入绩效评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落实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评体系和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纳入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损害群众利益专项行动之中。从2015年起,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列入地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各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落实、管理规范。同时,对于没有按要求建立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或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一律取消城乡低保“以奖代补”资金。自治区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做好检查、核查等工作。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乡镇民政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党编办〔2013〕25号)有关要求,确保自治区下达的机构编制2015年3月底前落实到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各地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提出的“县(市、区)至少要配备3名以上最低生活保障专职工作人员,街道社区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较多的地区应适当增加专职工作人员”要求,科学整合机构及人力资源,通过人员合理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人员不足,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加强最低生活保障业务培训,保障工作场所、条件和待遇,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四)深入开展宣传。各地要将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纳入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干部对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政策水平和思想认识。要将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作为“访民情、聚民心、惠民生”活动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有序组织。要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同时利用好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及村(社区)公示栏等场所,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要结合民政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工作,深入基层群众,切实把低保政策送到千家万户,做到家喻户晓。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于2015年6月底前,将本地贯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 琼府[2013]60号 2013/9/16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 辽政办发[2016] 2016/11/15
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绍兴市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绍政发[2016]42 2016/10/1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 大政办发[2013] 2013/4/1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 川府发[2013]28 2013/7/20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农转城困难居民最低生 渝民发[2011]99 2011/6/16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 沪人社农发[201 2016/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 琼府办[2016]31 2016/12/2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14]27 2014/11/1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温政发[2016]52 2016/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