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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丽财行[2014]30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4-12-19
实施时间: 2014-12-19
法规类型: 职工教育经费 其他费用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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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培训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丽水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
  为规范市级机关国内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的通知》(财办行〔201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为履行职责所需的更新知识、提升工作能力的各类培训。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
  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租用培训场地的费用支出。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以外与培训相关的必要支出。
  三、培训费开支标准
  各单位应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效率,对培训实行内部统一管理。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岗自学等方式开展培训。不得组织、参加没有明确目的及实质内容的培训活动。参训人员以本地为主或参训人数少于50人培训原则上都应利用或调剂利用内部会议室举办,其他培训也应尽可能利用内部会议室或调剂使用其他部门单位会议厅、报告厅以及党校(行政学院)、市属高校、市级部门行业所属培训基地等低收费场所举办。
  (一)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实行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各项费用

合计

160

100

140

400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5天以内(含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5天以上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5%(计300元)控制。赴外地培训的,上述天数含报到和离开时间,报到和离开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天。
  (二)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1.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2.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3.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4.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5.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属于培训举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发放讲课费、市级单位工作人员给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授课不得发放讲课费。
  (三)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四、培训费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严格按开支标准、培训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比例等编制培训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在其部门预算的培训经费、公用经费、日常业务经费以及符合规定的专项经费中列支。
  由于培训费标准调整而增加的培训费支出,由各单位通过调整培训方式、压缩培训开支、调整部门预算等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部门预算总额。
  五、培训费报销
  各类培训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主办方承担,其中:上级明确规定属于主办方任务、必须由主办方组织的培训事项,培训经费由主办方承担,不得向培训对象收取培训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或摊派培训费用。属于代为组织或受托组织的培训事项,在征求培训对象及所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要求培训对象或所在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举办单位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外出培训的审批材料、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场所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对未经批准、未纳入部门预算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培训费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除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六、监督检查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擅自提高伙食费标准;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培训期间不得另外发放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班的名称、日程、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制定培训管理内控制度;
  (二) 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 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 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 是否存在违规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 是否存在违规向参训人员收费的行为;
  (七)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其他
  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力社保局等组织的调训和统一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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