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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3]93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6
实施时间: 2013-12-6
法规类型: 金融综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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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支持企业做优做强,促进我市山区经济转型升级,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2〕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8〕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29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市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市委“三市并举”发展战略,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多方推动”的原则,积极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运用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着力推动企业创新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广泛吸引市内外资金,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我市加快绿色崛起、促进科学跨越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几年努力,全市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机制不断健全,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有效扩大,社会融资结构明显优化。力争今后五年,全市直接融资规模突破50亿元,完成企业股改及培育拟上市企业20家,上市公司数量新增5家,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企业达到20家。
  二、政策措施
  (三)大力推动企业股改上市。
  1.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企业历年享受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所得,归原企业所有,对权属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企业在股改上市过程中涉及净资产折股、利用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积极支持,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利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因股改上市需要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和股权调整中,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车船使用证、给排水及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知识产权等权益(证)过户时,投资主体没有变化的,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后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或有交易转让行为的,依法申报纳税后,按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
  3.从企业完成股改当年起三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完成股份公司新设的,从第二个完整会计年度起三年内享受该项政策。
  4.企业完成股改并在浙江证监局首次上市辅导备案后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以辅导备案确定的发行人报告期(三个完整会计年度)上一年度为基数,从报告期第一年起至境内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基数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企业确有困难的经辖区政府批准后可再延长一年。该项政策与第(三)款第3项可连续执行,但同一年度不得重复享受,之前年度奖励在企业进入辅导备案当年一次性补足兑现,经核实发行人进入辅导备案后发生终止辅导、审核或放弃上市等情形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5.赴境外直接上市或以红筹方式且主要经营地在丽水市的拟上市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报会或递表后,从企业报会或递表上年度起至境外挂牌上市前(最长三年内),按其当年实际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超出上年度的地方留成全额标准奖励给企业,经核实发行人发生终止上市情形或放弃上市的自发生当年起不再享受该项政策。
  6.股份公司将IPO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并取得受理文件后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在境内主板(含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含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至丽水)和境外场内资本市场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鼓励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资金主要投向本市。
  7.支持拟上市企业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培训。对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国内高等院校举办的直接融资、资本市场类课程研修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按培训费或学费的50%补助给企业,每人补助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限额3名以内。
  (四)积极扩大股权融资渠道。
  1.积极推动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稳步开展政府引导基金试点,引导社会资本服务实体经济。具体扶持政策按照《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丽政发〔2012〕61号)执行。
  2.对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机构(PE/VC)投资的,按被投企业(非上市公司)所募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奖励。
  (五)积极运用各类债务融资工具。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运用各类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对成功发行公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含区域集优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定向债等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不含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按其融入资金的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
  (六)积极对接场外资本市场。
  1.支持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股份公司给予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功挂牌的有限责任公司奖励2万元。
  2.鼓励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及融资,对完成股改并成功挂牌的给予企业奖励120万元,对成功转板上市的给予企业奖励150万元。
  (七)促进上市公司发展壮大。
  1.支持辖区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或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上市公司完成再融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奖励50万元。
  2.鼓励辖区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在办理兼并、收购市内企业过程中,按现行税收政策给予减免。
  3.鼓励市外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注册地迁至丽水。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丽水的,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给予企业奖励200万元。鼓励市外拟上市股份公司将注册地迁至丽水,在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同时执行本意见相关政策。
  4.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在本市证券营业部减持限售股。
  三、工作要求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快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对推动经济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纳入当地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各类直接融资工具的研究运用,明确目标任务,落实部门职责,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引导服务,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开展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在全市营造鼓励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的良好氛围。
  (九)健全工作机制。
  要建立健全上下联动、部门协同、属地为主的直接融资工作机制。建立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协调,发挥有关各方合力。充分发挥市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对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涉及到的审批或协调事项,可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起依法高效办事的“绿色通道”。建立拟上市企业认定及备案服务管理制度,加强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坚持实行市、县领导共同联系拟上市企业和重点培育上市后备企业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和证券监管部门以及证券中介机构的联系,强化合作机制。
  (十)优化综合服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有关政策和实际情况,予以积极妥善解决,尽量减轻企业负担。要坚持面上培训与重点指导相结合的原则,采取课程研修、举办培训、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企业开展股改上市、运用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业务培训,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能力和水平。各有关部门对开展股改上市的企业要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配套服务,如企业在新增用地、环保核查、募投项目审批,以及申报政府质量奖、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高新项目、科技专项、财政贴息等资质、荣誉、项目时,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尽量给予优先保障和重点倾斜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上市公司、拟上市企业和上市重点培育对象及在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
  (十一)加强队伍建设。
  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机构、人员、职责“三到位”,切实加强金融办队伍建设,落实企业上市工作专职人员,加快提升队伍的专业素质。充分发挥市内外证券从业中介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的专业优势,借力推动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着力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重点上市后备企业高管的金融知识培训,提高企业高管队伍运用资本市场及金融工具的能力和水平。
  (十二)强化考核保障。
  建立全市企业直接融资情况监测统计及考核评价制度。将推进企业股改上市等直接融资工作专项纳入各县(市、区)政府、丽水开发区管委会年度综合考核体系,每年年初由市政府下达年度考核指标,并实行定期考核督查通报机制。将服务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考评奖励内容,加大对金融机构的引导力度。各级财政要将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确保企业政策奖励资金及时足额兑付,提供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对接专项工作经费保障。
  四、附则
  (十三)政策兑付时,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金融办提出政策兑现申请,经金融办审核后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报经当地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兑付。丽水市区企业具体兑付程序和要求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丽水开发区管委会、莲都区政府另行制定。
  (十四)本意见适用于丽水市区企业(包括市直、莲都区、丽水经济开发区),所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分级负担。各县(市)直接参照执行。
  (十五)本意见中同一项目与市政府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十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若干意见》(丽政发〔2008〕75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进一步鼓励企业股改上市的补充意见》(丽政发〔2011〕20号)同时废止。市政府之前出台的其他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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