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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丽政发[2013]96号
发文部门: 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12-17
实施时间: 2013-12-1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丽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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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30号)精神,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全面推进“机器换人”,实现“四减两提高”,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推动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丽水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思路和目标
  (一)重要意义。技术改造是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是实现技术进步、提高生产效率、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加大对技术改造的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积极性得到显著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占比大幅上升,企业综合竞争力有了明显的增强,技术改造对推动我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市经济发展的内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土地、环境、用能、人才、资金等要素制约将长期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不容忽视,欧美等发达国家制造业回归,对我市长期以来依靠低劳动力成本和资源消耗竞争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新时期、新形势对技术改造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对我市优化投资结构,推动自主创新,加快结构调整,推进工业转型升级,实现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思路。坚持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重点通过组织开展普及自动化生产线、推广应用生产过程控制技术、系统智能控制、转变生产工艺和方式、推广节能新技术新工艺等技术改造,实现减员增效、减耗增效、减污增效、减能增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劳动、安全生产效率,提高优质品率,提高节能减排率和土地产出率,推动工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今后3年全市工业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技术改造投资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60%以上,机器装备投入占工业投资的比重达到40%以上。到2015年,全市规模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平均从业人员数比2012年下降25%,单位工业增加值的直接材料消耗比2012年下降15%;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导产品采标率达到45%以上;规模以上企业技术改造覆盖面达到60%以上;市重点行业和龙头骨干企业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如期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工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全面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创新能力提升,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水平。支持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工业设计基地、标技委、院士博士后工作站等建设,提升企业研发能力。支持建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积极开展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的联合研发,着力破解制约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共性技术。支持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再创新,鼓励企业将创新成果转化制定为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等标准,积极推进高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支持与央企合作,加快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化和相互转化,加强重大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点骨干企业的培育,多途径加快产业技术升级步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运用水平。
  (二)推进装备提升改造,提高劳动、安全生产率。深化信息技术在企业研发设计、生产过程、营销管理、回收再利用等各环节和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应用,促进“两化”深度融合。鼓励企业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落后的技术工艺、生产设备和营销管理,大力开展人工换机械、机械换自动、单台换成套、数字换智能、电商换市行动,深入推进“机器换人”技术改造,推广使用工业机器人,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努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不断提升装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劳动、安全生产率。支持装备制造企业加快推进信息技术在工业产品上的嵌入式应用,提高全市智能化工业产品的比重。
  (三)推进生产工艺流程改造,提高产品优等品率。鼓励企业积极制定或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生产标准水平,按高标准要求对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再造。引进高精度、高性能、自动化、智能化设备,提高装备的精度、性能,加强制造过程控制,大幅度增加产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完善检验检测手段,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培育一批名牌产品、优质产品、高附加值产品。
  (四)推进工业生态发展,提高节能减排率。鼓励企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重点围绕化工、印染、造纸、电镀、合成革、不锈钢、建材等行业,组织开展节能、节水、减排等技术改造,推广节能减排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产品,引导企业改变高污染、低效率的用能方式,提高清洁高效用能比例,推广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研发系统,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扩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普及率。加强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加快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支持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再制造产业。
  (五)推进“腾笼换鸟”,提高土地利用率。按照“淘汰一批、转移一批、提升一批”的要求,淘汰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工艺技术和设备,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和易地重组改造;支持工业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企业退低进高,从旧的“三高一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向新的“三高一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端产品、低碳化)转型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企业技术改造工作在市工业有效投资推进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推进。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将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重大事项,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加强用地、资金等要素保障,提振企业技改信心,共同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先进典型的宣传,重点组织推广一批“机器换人”典型示范案例,宣传先进经验,增强企业的发展信心和投资信心。今后三年,由各县(市、区)推荐和申请,经市经信、市财政等相关单位及专家评选,全市每年确定10-20个成效明显的市“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典型示范项目,对典型示范项目实施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带动全市企业“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工作由点向面扩展。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国家、省、市有关进一步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政策的宣传和引导,促进企业加快“机器换人”技术改造行动步伐。
  (三)加快项目建设。定期制订发布产业产品技术发展导向目录,引导企业和社会技改投资方向。按照“储备一批、建设一批、投产一批”的思路,建立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实施100项以上、投资100亿以上“机器换人”技术改造重点计划项目“双百工程”,下达目标任务,列入年度工业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考核内容,以点带面促进全市加快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技术改造投资占比。
  (四)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技术改造项目财政支持力度,对市区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经认定属于《丽水市工业产业集聚发展产品技术导向目录》、《丽水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导向目录》和拥有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标技委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8%的补助;其它产业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技术、设备、软件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上述两类项目,属发明专利、省级以上高技术、省技术创新、省优秀新产品等创新成果转化应用产业化项目、列入市级以上事故隐患整改项目、主导产品采标项目的技术设备软件,以及取得省级以上免税确认的进口设备,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再给予上浮1个百分点补助;单个企业此项补助最高限额提高到300万元。市区工业企业经批准实施的加层或翻建改建扩建扩大生产用房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和城市配套费;容积率达到当时执行的《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相关行业标准以上的,给予新增生产性用房每平方米30元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政策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原有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关于加快市直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经贸〔2009〕32号)执行,其中主导产品采标项目需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认定的采标证书或文件;列入市级以上事故隐患整改的项目需附市级以上公布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文件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销号文件;提高土地利用率项目需附建设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土建工程验收证明及厂区建筑容积率证明。
  (五)加大金融支持。加强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支持重点项目和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技术改造,推进银企合作,鼓励融资性担保、再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开展互信合作,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加大对企业技术改造的信贷支持。支持企业采用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技术改造,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扩大企业技术改造直接融资,引导民间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六)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对从事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工业产品、成套设备、自动化生产线和信息系统改造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七)加强考评激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技术改造投资增速、占比等技术改造推进情况按月进行排序通报。修订工业有效投资考核评价办法,对工业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省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考评奖励给我市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数额分配的依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丽水市工业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考核评价办法(2013年修订)
  2.丽水市工业有效投资和技术改造考核评价表(2013年修订)
  丽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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