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金财采监[2015]29号
发文部门: 金华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26
实施时间: 2015-1-26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金华
阅读人次: 28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1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各购买主体应当根据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开展采购活动前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报批政府采购程序,经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各购买主体应当按照下达的采购确认书要求组织实施购买服务活动。
  二、各购买主体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及省财政厅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三、各购买主体应当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制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采购需求,具体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采购活动,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和考核评价。按规定在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及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购买服务采购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各单位在购买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电话:82468734。
  附件: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4〕28号)
  金华市财政局
  2015年1月2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大政办发[2014] 2014/8/23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 黔府办发[2014] 2014/10/31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向经信领域协会购买服务的 浙经信法规[201 2015/4/14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 财综[2014]100号 2014/1/27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 鄂政办发[2014] 2014/1/27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中政府采购 财购[2014]247号 2014/3/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 长府办发[2014] 2014/7/3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流 财综[2014]235号 2014/3/6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有关预算管 财预[2014]371号 2014/4/9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7/1/10